第一條 為規範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有效、安全,防止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以及因公開程序不嚴密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是指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所有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擬公開政府信息是否涉密進行的檢查審核。

第三條 麻陽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組織管理,發文機關是保密審查的責任單位。

第四條 行政機關保密審查包括:

(一)公文製發時的同步保密審查。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審查。

(三)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五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

(二)文件材料標識的秘密等級。

第六條 保密審查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文製發時的保密審查

1.本製度所稱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具體種類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為準。

2.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屬主動公開的,應及時通過適當途徑發布。

3.公文起草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根據公文內容,在發文擬稿單上注明其屬性;屬不予公開的,應選擇或者簡述不予公開理由。

4.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負責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的機構,管理、協調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在審核不予公開公文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認為草擬公文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要求,可協商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5.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屬性。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1.公文發布人員提供信息公開屬性。

2.公文發布人員所在部門審核,確認初步審查意見。

3.公文發布的行政單位辦公室或法規部門進行保密審核。

4.公文發布的行政單位分管領導審批。

(三)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同上

第七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政府信息為適宜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

(二)申請的政府信息不適宜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在保密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則上不得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依照規定需經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而未獲批準的。

(四)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其他信息。

(五)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對於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經保密審查後予以公開。

第十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中,公文發布的行政單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對不明確或有爭議的事項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一條 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應與對該信息的其他審核工作同步進行,保密審查時間不影響信息公開時限要求。

第十二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工作實行責任追究製度。對泄密或保密審查不當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影響的,按照相關製度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國家秘密或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泄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