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關於《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暫行)》的起草說明
為加強對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的保護,規範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我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了《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暫行)》),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製定的必要性
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是集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濕地、庫塘濕地等多元類型的國家級濕地公園。濕地公園具備“濕地”(生態保護為主)和“公園”(可以進行合理利用)兩大屬性,濕地自然生態屬性決定了其最為核心的內容是保護,包括環境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文物保護、人文曆史風貌保護等多方位的保護。通過製訂《辦法(暫行)》,以實現濕地公園的“全麵保護、科學修複、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十分必要。
(一)製訂《辦法(暫行)》是實現科學保護的需要
錦江濕地生態資源豐富,自然景觀質樸,文化積澱深厚。唯有通過法律的規範和約束,才能實現對錦江濕地水體、地貌、動植物資源、民俗風物、曆史文化等的科學保護,全麵加強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保護,維護濕地生態係統的生態特性和基本功能,保持和最大限度地發揮濕地生態係統的各種功能和效益,從而確保錦江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二)製訂《辦法(暫行)》是實現合理利用的需要
與原生態濕地保護區和濕地風景旅遊區相比,錦江濕地雖然具有較好的濕地風光,但並非原生態濕地,它兼有保護、科研、教育、生態觀光等功能,具有合理利用的巨大價值。唯有通過具有針對性的專項立法,才能正確處理好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之間的關係,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相和諧、政府與群眾相和諧、曆史與現實相和諧、保護與利用相和諧,走出一條保護與利用“雙贏”的濕地公園模式。
(三)製訂《辦法(暫行)》是實現依規管理的需要
國家及省級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規範仍然缺乏。唯有通過製定規範性文件,才能為實現錦江濕地有效保護和管理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真正實現有章可循、依規管理、持續健康發展。
二、起草過程和編製依據
(一)起草過程
1.編製起草。2020年7月,我局濕地公園籌備管理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查閱大量資料和參考資料後,曆時2個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辦法(暫行)》。我局分別於2020年10月20日和2020年11月20日,專題研究討論《辦法(暫行)》。
2.各部門意見征求。2021年3月初,我局將修改好的《辦法(暫行)》,送達到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府辦、縣財政局、縣林業局、縣發改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麻陽分局、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地方海事處、高村鎮等15個相關單位和部門征求意見,期限為1個月。
3.網上征求意見。為了廣泛凝聚社會智慧和力量參與濕地公園管理與保護,2021年3月11日我局在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將《辦法(暫行)》全文公布,並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期限為7天。
4.相關部門負責人討論的情況。在征求意見中,各方麵對製定《辦法(暫行)》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普遍認為,製定《辦法(暫行)》非常必要、非常及時,對於濕地公園的保護和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各方麵就如何完善《辦法(暫行)》內容,結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寶貴的修改意見,這些意見基本上予以采納和吸收。
(二)編製依據
1.法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法規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②《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③《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3.規章、規劃和文件
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
②《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③《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
④《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的通知》。
⑤《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7-2021年)。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根據本地實際製定的內容和具體說明
1.本地實際製定的內容。按照《湖南麻陽錦江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7-2021年)的內容,明確濕地公園定義、範圍、四至界線、地理坐標、麵積等,並明確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2021年3月19日和2021年3月26日我局召開的專題研究討論會中,沒有大的改動,僅個別文字和語句修改。
2.征求意見。2021年3月初至2021年4月初在各機關和部門征求意見結果為: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府辦、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水利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麻陽分局、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縣地方海事處、高村鎮等13個部門無修改意見,網上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無修改意見。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分別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二)參照外地製定的內容和具體說明
《辦法(暫行)》在製定過程中,參照外地成功的管理模式和經驗,根據本地實際,借鑒《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在濕地公園內從事下列建設活動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1.設置遊船碼頭、觀景台等旅遊、休閑設施;2.恢複或新增石刻、碑碣;3.設置雕塑或塑造塑像;4.建設圍牆、護欄、橋梁、鐵塔等構築物及工棚等臨時建築物;5.設置廣告、宣傳牌(欄)、指示標牌等戶外設施;6.其他建設活動。”;第三十八條“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1.攀折、刻劃、釘拴、搖晃竹木,損壞綠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筍、果實等;2.在景物上塗寫、刻劃、張貼等;3.損壞遊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4.野炊、超過規定範圍燒香點燭等;5.未經管理機構批準擅自進行種植和養殖的;6.遊泳、洗澡、洗滌汙物、清洗機動車輛和船舶的;7.其他破壞濕地公園生態資源和人文曆史風貌資源的行為。”。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暫行)》經過近10個月的研究起草、反複征求意見和反複討論修改,已趨於成熟。《辦法(暫行)》符合規範性文件的製定要求,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特提請縣人民政府審議。
特此說明,請予審定。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