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縣審計局機構職能
機構名稱:麻陽苗族自治縣審計局
負責人:張吉衛
辦公電話:0745-5823243
機構地址:麻陽苗族自治縣行政中心二樓(政府樓)
機構簡介:
麻陽苗族自治縣審計局成立於1984年4月,2014年10月由縣城南市場遷入縣行政中心,是代表國家執行審計監督的機關,是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審計業務的工作部門。現有在幹部、職工45人。其中行政編7人,工勤編1人,實有幹部、職工19人;事業編製25人,實有人員26人。在編人員中,具備專科文化18人,具備本科文化22人。 全局有高級職稱4人、中級職稱8人。全局平均年齡45.5歲,有中共黨員25人。
局機關內設辦公室(加掛縣委審計委員會秘書股)、金融與固定資產審計股、法規審理與內審指導股、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審計股、農業農村審計股、計劃與審計執行股、重大項目與政策跟蹤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室10個股室。有鄉鎮審計中心、內部審計中心、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三個正股級二級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縣審計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縣委和縣人民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縣審計政策,製定審計業務規章製度並監督執行。製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人民政府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直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內做出審計決定:
1.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省級、市級、縣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
6.自然資源管理、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複情況;
7.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屬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我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8.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負責審計署、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係統的應用。
(十一)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製,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係。優化審計工作機製,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