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麻陽苗族自治縣審計局行政執法目錄清單 |
| 序號 |
執法事項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 (科室) |
執法依據 |
| 法律 |
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部委規章 |
政府規章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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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執行審計 |
行政監督檢查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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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審計 |
行政監督檢查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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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政府投資審計 |
行政監督檢查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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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府基金審計 |
行政監督檢查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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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
行政監督檢查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八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五條: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幹部離任後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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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核查 |
行政監督檢查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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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資源審計 |
行政監督檢查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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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該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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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第五十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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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九條第一款: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四)虛列投資完成額;(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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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 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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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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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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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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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並研究後,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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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
行政強製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第二款: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製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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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有關的款項、責令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
行政強製 |
麻陽縣審計局 |
各業務股室 (各審計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製止;製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麵告知審計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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