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支付2022年的電腦、軟件等設備采購款98000元,未計入固定資產賬。

上述做法不符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2021年國務院令第738號)第三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的規定。     

對照此規定,審計組的建議是: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相關賬務處理,補登固定資產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