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林發〔2023〕8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

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公示製度》等四項製度及《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免罰、輕罰清單總則》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局屬事業單位、二級機構及受委托行政執法單位:

為不斷提升全縣林業行政執法水平,進一步優化林業營商環境,結合工作實際,經局務會研究決定,現將《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公示製度》《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製度》《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免罰、輕罰清單總則》等清單製度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

2023年11月20日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公示製度

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監督,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主動向社會公開局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執法包括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以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應當主動公示: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事項清單信息。包括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職能、辦公地址、聯係方式、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職責分工、辦公地點、谘詢電話,主要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二)執法依據。行政執法事項依據信息,包括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承擔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製、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執法事項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執法人員身份信息(涉密人員和敏感信息除外) 。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執法領域、執法證件編號等;

(四)執法程序。包括執法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監督舉報。公布監督舉報方式、地址、郵編、郵箱、舉報電話及受理反饋程序等;

(六)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對象、責任崗位、辦理條件、辦理方式、辦理流程、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收費方式、收費依據以及申辦材料的目錄、表格、填寫說明、示範文本;

(七)權利救濟信息。包括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以及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舉報投訴的救濟方式和救濟途徑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主動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製措施、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必須主動亮明身份,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執法裝、佩戴執法標識。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依法主動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以及法定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情況緊急時,可以采用口頭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采取書麵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八條  事後公開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行政執行機關、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及證據、處罰依據、處罰結果及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等;

(二)行政強製。行政執行機關、強製措施決定、執行方式、執行結果等;

(三)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依據、方式、時間和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情況、處理結果等;

(四)行政確認。行政執行機關、確認對象、確認依據、確認結果等;

(五)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辦後回訪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後可能影響係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公安機關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公示以湖南省政務服務網、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懷化日報、“雙隨機、一公開”係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互聯網+督查”信息係統等公示為主,以辦公場所公示為輔。

第十一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局屬執法責任單位為行政執法公示第一責任人,將行政執法有關信息及時、全麵進行事前公示,按以下程序進行: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股、站、隊、所(場)、中心根據職責全麵、準確梳理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政執法流程圖》《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經分管股室工作局領導初審,報行政審批服務(政策法規)股審核,並經局主要領導審定後,報縣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審核後公示。

第十二條  事後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時限。行政執法結果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承辦單位進行公示;

(二)公示解除。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示期滿後,由被公示對象提出申請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後,由公示單位按程序申報解除。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已公示的基本信息進行更新或向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原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無效、變更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或向管理部門提出撤銷申請。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或者公示執法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

執法結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應當包括執法主體、執法類別、執法對象(個人隱去真實姓名)、執法決定、決定書文號、決定日期等內容。

采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狀況等涉及財產的信息以及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隱私信息。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25日前,各執法責任單位應將本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送行政審批服務(政策法規)股匯總,經局領導審定後在局門戶網站公示,並抄送縣司法局備案。

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包括下列執法數據:

(一)本年度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和數量情況;

(二)本年度行政執法崗位設置數量及在崗執法人員數量;

(三)本年度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製的情況;

(四)本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檢查合格率;

(五)本年度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量及分類辦理結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責任追究製度,對不按本製度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程序,促進嚴格公正、公開、文明執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責任單位通過文字記錄和音像視頻記錄等形式對執法程序啟動、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審核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以紙質文書或者電子文書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的方式。

音像記錄是通過錄音機、照相機、攝像機以及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全過程自獲取違法線索開始,包括受案、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終結等執法環節。

行政檢查的全過程自檢查活動開始,包括隨機抽查、現場核查、詢問、勘驗、抽樣、鑒定、檢查意見、責令改正、送達和複查等程序環節。

行政征收應當對啟動原因、法定條件、有關部門審批意見等進行記錄。記錄的方式包括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證明材料、符合各項規劃和計劃的證明材料以及同意啟動征收的審批意見等。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調查取證過程進行音像記錄時,應當重點對下列內容進行記錄:

(一)執法現場環境、執法辦案場所;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現場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重點記錄的內容。

第五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因特殊情況中斷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音像記錄中說明原因的,應在事後書麵說明情況,並附卷歸檔保存。

采用音像記錄的,行政執法人員或者記錄人員應當在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24小時內,將記錄信息存儲至指定的行政執法信息係統或者專用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存儲相關記錄信息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4小時內進行存儲。

第六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七條  調查、取證或處罰可采取以下方式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製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記錄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麵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四)對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檢測的證據物品或者需要對違法物品進行價值評估、對違法行為侵犯對象進行損害程度評估的,聘請、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其進行相應鑒定、檢測或者評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鑒定/檢測/評估)聘請/委托書應當由被聘請/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並署明日期;

(五)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六)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製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七)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製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八)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進行集體討論;

(九)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定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文書;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經調查後觸刑案件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進行移交,並保存相關移交資料。

第八條  執法責任單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

法行為投訴、舉報,經核實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並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需要查處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將相關情況作書麵記錄。

第九條  執法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影)像等記錄資料,整理形成規範案卷,按照規定及時歸檔,並有執法人員、檢查員、歸檔員簽字。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件卷宗的保管、借閱、複製和使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編輯、剪輯執法過程的原始記錄;不得在保存期內銷毀執法過程的文字記錄和專用存儲設備中的音(影)像記錄等。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為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資料,未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二條  執法責任單位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提交有關部門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影)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條  依法受委托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和監督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製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結合本行業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其負責法製審核工作的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本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由行政審批服務(政策法規)股商法律顧問負責,必要時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參與。

第四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以及情節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應當在作出決定之前進行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行政處罰:局機關以一般程序辦理的全部林業行政處罰案件。

(二)行政強製:與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相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三)行政檢查:對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四)行政許可:1.權限內重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審核;2.在自然保護地內建設審批、審核;3.行政許可與第三方的重大利益關聯的。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單位具體負責執法事項的承辦機構(以下統稱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在重大行政執法行為調查終結後,報局領導審批決定前,將下列材料報送行政審批服務(政策法規)股(以下簡稱法製審核機構)進行審核,並對提交審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立案或者程序啟動審批表、受理憑證等;

(二)進行審查、核查或者調查取證所采取的措施情況及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告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進行陳述、申辯等權利的行政執法文書;

(三)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申辯、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

(四)經過聽證、專家論證或者評審、評估的,需提供聽證、論證或者評審、評估材料;

(五)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執法承辦機構報送的材料不齊備、不符合要求的,法製審核機構可以要求執法承辦機構在指定時間內補充提交;經補充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法製審核機構可以不予審核並退回相關材料。

第六條  法製審核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製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提交審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三)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執法對象是否認定準確,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是否適當;

(六)是否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是否充分;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範;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適當性相關的其他內容。

(十)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情況複雜的,局法製審核機構可以對承辦人員和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也可以組織座談、論證。

第七條  法製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麵審核意見: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行政執法人員具備執法資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依據適用正確,說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擬定的處理意見適當的,提出同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二)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超出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範圍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並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的意見;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證據的意見;經進一步補充證據,事實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四)違反法定程序,且無法補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程序上存在輕微瑕疵或者遺漏,未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提出補正的意見;

(五)未說明理由或者說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補正的意見;

(六)行政執法文書不規範、不完備的,提出補正的意見;

(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程序:

(一)送審程序:具體負責行政執法的機構在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後,經由執法人員將執法材料送交局法製審核機構,法製審核機構審核後提出審核意見,並將材料退回具體負責行政執法的機構。

(二)送審材料報送要求:需要送交的材料為涉及行政執法的所有材料,送交紙質文本審核。

(三)審核方式:書麵審核。

(四)審核時限: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案件、行政檢查事項3個工作日,行政許可申請件2個工作日。涉及行政許可的,具體負責行政許可的機構內容審查的時限減去3個工作日,以確保法製審核的時限。案情複雜的,經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第九條  審核結果運用。法製審核通過的,依程序進入後續環節;未經法製審核或者法製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具體負責行政執法的機構對法製審核不予通過的意見有異議的,應與法製審核機構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執法機構報請局領導研究決定。應當集體討論的,在作出執法決定前應提請局黨組會集體討論。

第十條  在實施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因行政執法人員、法製審核人員以及局領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且產生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

(二)因執法承辦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原因,導致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等嚴重違法,或者報送法製審核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法製審核機構及其法製審核人員不按規定提出法製審核意見或者提出的法製審核意見嚴重錯誤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條  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本係統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權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四)正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

(五)處理公正、適當。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時,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四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縣區內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及受委托行使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五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處分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行政執法人員承擔的過錯責任,應與其主觀過錯程度、過錯行為產生的後果相適應。

第六條  縣林業局是本縣區域林業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局法製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事項;辦公室、人事、黨務辦依據各自的法定職權,負責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做出處理。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庇護違法人員的;

(四)違反案件保密規定向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造成案件處理錯誤的;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六)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七)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八)故意推諉、拖拉、慢作為、亂作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九)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為的;

(十)庇護本地方、本部門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有索賄受賄、敲詐勒索、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違法幹預、阻撓執法、人為設置門檻等行為的;

(十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十三)粗暴執法、語言不文明、酒後執法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劃分:

(一)行政執法人員單獨行使職權產生的執法過錯,由行政執法人員承擔責任;

(二)違反法定執法程序產生的執法過錯,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三)兩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承擔責任;

(四)鑒定人、勘驗人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的,由相應鑒定人或者勘驗人承擔相應責任;

(五)行政執法行為因審核錯誤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相應責任;行政執法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造成過錯的,同時追究批準人的責任;由於承辦人員的過錯造成行政機關做出錯誤決定或者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工作失誤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應從重處理:

(一)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執法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拒不糾正過錯行為的;

(四)阻礙過錯責任調查的;

(五)對控告、揭發、舉報人或其他知情人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複的;

(六)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

(七)其他應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過錯責任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因定案後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 

(二)執法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主動認識執法過錯行為自覺糾正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或由於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認定事實出現偏差的; 

(五)執行上級指示造成執法過錯的; 

(六)其他應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過錯查處可由下列途徑提起:

(一)當事人或者知情人對執法過錯提出的申訴、控告; 

(二)審核案件中發現的執法過錯; 

(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執法過錯; 

(四)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發現的執法過錯; 

(五)其他可發現執法過錯的途徑。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接到舉報或投訴執法人員過錯行為,局法製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負責答複。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的案件,應在受理後3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處理。

(二)調查。受理案件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被調查執法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支持調查工作,提供有關事實、證據資料,不得提供偽證或利用其他手段阻礙調查工作。

(三)追究。根據調查結果,認定錯案性質、責任人,經局領導集體討論後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如涉嫌違紀違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對造成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作出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麵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的資格; 

(四)扣發崗位津貼或績效獎;

(五)給予行政處分;

(六)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依法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

(七)暫停行政執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八)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九)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用也可並用。

第十四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對確認的執法過錯責任及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機構提出複核申請。受理複核申請的機構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訴人。

執法過錯責任人對給予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申訴。

第十五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麻陽苗族自治縣林業局行政處罰輕罰、免罰清單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林業行政處罰,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柔性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基準。

第二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當事人,處罰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四條  當事人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五條  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根據情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最低限,選擇其他行政處罰種類或者幅度進行處罰。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係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僅適用於行政處罰最低幅度規定的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且符合行政處罰最低幅度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且符合行政處罰最低幅度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在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作出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尤其是對作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卷宗中附相關證明材料。

附件:1.《輕罰事項清單》

2.《免罰事項清單》

3.《免罰、輕罰案件統計表》

4.《全縣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統計表》


附件1

輕罰事項清單

填報單位(蓋章):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不徹底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未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經批評教育能及時糾正,消除火災隱患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3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經教育能主動改正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責令改正,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4

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經教育能主動改正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

責令改正,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附件2

免罰事項清單

填報單位(蓋章):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擅自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毀壞其他林地1畝以下,且自行恢複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2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麵積1畝以下,且自行恢複林業生產條件和植被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3

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經責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內能主動糾正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責令

限期

整改

4

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備案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自應當備案之日起15日內沒有備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五)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責令

限期

改正

5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在責令限期內完成造林任務,經驗收合格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責令

限期

改正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機關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6

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產品生產記錄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建立生產記錄不完善,限期內整改已到位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記錄,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責令

限期

改正

7

未按規定包裝、標識食用林產品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限期內停止出售未按規定包裝、標識林產品,按規定對林產品重新包裝、標識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記錄,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責令

限期

改正

附件3

免罰、輕罰案件登記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被處罰人

(單位)

案件名稱

及編號

處罰結果

免罰

(輕罰)

免罰(輕罰)

金額

備注


附件4

全縣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統計表

單位

公示信息內容

(事前、事中、事後)

公示網址鏈接

公示內容截圖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