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負責人:付海兵
- 電話:0745-5822125
- 機構地址: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城東新區濱江大道漫水路
-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麻陽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機構職能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相關總體規劃、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全縣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國民經濟運行。
(三)匯總社會資金總體運行情況,參與製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並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製,統籌推進產業、創業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製度建設。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製改革,研究全縣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製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改革之間的銜接;提出優化所有製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製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
(五)擬訂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統籌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投資項目(農業投資項目除外),編製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外資項目;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牽頭組織編製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複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縣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重大項目庫建設和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工程谘詢業發展。
(六)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係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製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規劃,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和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麵的重大問題。
(七)貫徹落實國家西部開發、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組織編製區域規劃並協調實施;研究製定統籌促進湘西地區和武陵山片區及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以工代賑規劃和計劃;會同研究擬訂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製定開發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平衡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牽頭負責全縣物流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係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參與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工作。
(十)研究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製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製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節能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節能監管工作;參與編製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製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製度。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價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製定調整縣級管價權限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低收入群體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製。承擔價格監測、市場價格形勢分析和涉案物價格鑒證工作。負責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
(十二)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收儲、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擬訂糧食流通體製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製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保障軍隊糧食供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糧食市場體係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製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投資項目,加強對縣級儲備糧及倉儲設施建設的指導。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製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提出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建議,負責實施糧食收購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承擔縣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縣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購銷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縣級儲備糧輪換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製定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職責,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製,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撥工作。
(十三)研究製定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法規、規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與運用,協調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重大問題。
(十四)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製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有關工作。
(十五)起草全縣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全縣能源體製改革,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製定煤、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製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實施對煤電油氣等能源和新能源的管理。按照國家、省、市和縣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審核、上報全縣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十六)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縣內石油和天然氣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相關工作。
(十七)組織推進全縣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相關重大科技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和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十八)組織推進全縣能源對外合作,指導起草縣政府對外能源戰略合作協議,協調能源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九)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參與製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參與能源有關價格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二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