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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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執法事項 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執法層級)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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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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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價格認定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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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認證中心 |
《湖南省涉案物價格認定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本規定所稱涉案物價格認定,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以下簡稱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行政、司法機關(以下簡稱提出機關)提出的對市場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有形物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等的價值進行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加強價格認定機構能力建設,督促價格認定機構建立健全價格認定工作製度以及人員培訓考核、檔案管理等製度,受理舉報和投訴。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加強隊伍建設,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價格認定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價格認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專業培訓,具備相應職業能力水平,並經考試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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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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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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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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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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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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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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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投標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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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評標專家違規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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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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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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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 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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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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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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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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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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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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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的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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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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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從事與招標代理活動有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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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未通過、未經節能驗收、節能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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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製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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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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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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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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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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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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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谘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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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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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製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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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履行節能管理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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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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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範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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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範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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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項目核準、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並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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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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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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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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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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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企業未依法將備案製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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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複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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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未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相關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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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實施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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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未經依法批準進行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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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等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及阻礙管道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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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侵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1.《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第四十五條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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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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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製度。發起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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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響應方不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縣 |
發改局 |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響應方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製度。響應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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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違法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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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局 |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依法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介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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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監察和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8〕第16號)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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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工業項目及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86號)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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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央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 第六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機製,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和監督檢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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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295號)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日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向公共資源交易雙方指定招標、拍賣、工程造價等中介機構; (二)通過設置限製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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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製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代建製推行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二)參與監督項目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選擇及招標投標活動;(五)監督檢查項目實施,製止或者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者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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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發展和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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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長輸管道保護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製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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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縣 |
發改局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6〕第673號)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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