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4〕50號

申請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係張某某兒媳。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田榮,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第三人:麻陽苗族自治縣江口墟鎮黃泥溪村第七村民小組,係原黃泥溪大隊十四生產隊。

第三人舒某某係“團坡壟”山林耕管未退人。

第三人舒某某係“團坡壟”山林耕管未退人。

第三人舒某某係“團坡壟”山林耕管未退人暨原“團坡壟”山林耕管人舒某某互換人。

第三人舒某某係“團坡壟”山林耕管未退人。(原耕管人舒某某之子)

第三人舒某某係“團坡壟”山林耕管未退人。(原耕管人舒某某之子)

沈某某於2024年4月3日向信訪局反映:1.本人山林土地糾紛至今沒有得到解決。2.手續齊全,不動產不肯換證變更證件,信訪局於當天轉送給自然資源局。2024年5月22日,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作出《關於沈某某事項的處理決定書》。2024年10月22日,張某某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請求:1.撤銷自然資源局對張某某申請換發“團坡壟”《自留山使用證》所作的不予受理處理決定即《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關於沈某某事項的處理決定書》(2024.5.22)2.懇求責令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對張某某申請換發“團坡壟”《自留山使用證》作出受理辦理的處理決定。

申請人稱:1.《自留山使用證》係對林業承包經營管理權權屬登記證書,係承包合同關係,並非轉包、分包合同關係,且該山的土地使用權和林木經營管理權歸張某某、舒某某夫婦一家享有。2.張某某家持有的“團坡壟”《自留山使用證》所載四界登記明確清楚。3.張某某一家持有“團坡壟”山的承包經營權權屬登記證書即《自留山使用證》,因其他人不持有,排除此地存在重複發證現象。4.林權換發申請人張某某一戶所提交的換證資料齊備,完全符合《不動產暫行條例》規定要求,符合換發法定條件。5.江口墟鎮對“團坡壟”山已登記發證的林權爭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係無效行政行為,不能作為換證登記以及存在林權權屬爭議的依據。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張某某不具備提起本次行政複議的主體資格。1.根據答複人作出的《關於沈某某事項的處理決定書》確定的事實是,沈某某在2024年3月26日向答複人投訴反映,本人山林土地糾紛至今未解決,手續齊全,不動產不肯換證變更證件的問題,答複人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沒有給予換證的原因是涉案土地存在權屬爭議。所作處理決定針對的行政行為相對人是沈某某,回複的是沈某某投訴問題,不涉及解決不動產換證問題,如對本次行政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沈某某,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所以,張某某不是本次答複行為相對人,無權提起本次複議申請。2.沈某某向答複人反映的是不動產中心不肯換證問題,答複人經調查查明是因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屬於不能換證的情況,回複決定實際並沒有損害到沈某某的合法權益。3.沈某某要求換證的土地存在爭議,並在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中,不符合辦證條件,沈某某在今後取得合法有效法律文書包括生效的政府處理決定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後,持相關資料申請換發證,隻要符合換證的相關規定,答複人依法受理並給予辦理換證手續。二、答複人對沈某某的投訴給予書麵回複,已履行法定職能。沈某某投訴反映的問題是答複人不動產登記部門是不以履行行政登記職責,對於反映不動產登記相關行為的投訴,屬於自然資源局應當受理並回複的職責,答複人受理沈某某的投訴情況後,經調查核實認為,不動產登記部門未給予辦理換證處理的依據、理由均充分合法,未給予沈某某換證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對沈某某的投訴進行書麵回複,已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本次處理決定未影響到張某某的合法權益,張某某不具備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依法駁回申請。

第三人稱:懇請政府維持做出的處理決定。1.舒某某(張某某丈夫)自留山使用證的界限是不清楚的,且證件上名字有塗改行為,紅筆填寫,沒有明確的登記時間。2.舒某某在1981年分山地時簽訂的《承包山林合同書》記載的團坡壟茶山界限清晰,在1999年簽訂協議時簽了字,且在村民管理使用長達二十多年中沒有提出異議。3.向某某、張某某、沈某某在2024年2月24日林地林權登記申請合適審批表中認可張某某團坡壟茶山四至界限同1981年《承包山林合同書》界限一致。4.爭議地經測量有14.9畝,與80年代分山到戶同十四隊其他村民分到的自留山麵積不符。5.舒某某的自留山使用證登記的四至界限與實際不符。6.協議書中承包戶所種桔樹在井灣或者中樹灣。7.2023年4月27日江口墟鎮政府組織張某某與黃泥溪村七組(原十四隊)集體山林權屬糾紛調解聽證記錄中,雙方共同認可1981年承包山林合同書中登記舒某某團坡山四至界限為準。8.林業局先後幾次到現場,自留山使用證四至界限與沈某某指界不一致。9.爭議地一直由本組其他村民管理,在2019年前從未提出爭議。

本府查明:

一、2021年,沈某某持有“舒某某(公公)”自留山使用證(團坡壟茶山)要求辦理不動產林權證,因權屬有爭議,9月17日,麻陽縣山林調糾中心、江口墟政府人員、黃泥村支部及有關當事人現場勘察,其中9號無爭議,1-8號產生了爭議。10月27日,江口墟鎮人民政府下達了江政發﹝2021﹞11號《關於黃泥溪村團坡壟茶山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江口墟鎮黃泥溪村團坡壟茶山爭議地所有權確定為集體所有,林地使用權確定為黃泥溪七組。沈某某對該處理不服,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複議。2022年1月6日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書(麻政行複決字﹝2021﹞18號),撤銷江口墟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政發﹝2021﹞11號處理決定書,並責令江口墟鎮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2022年3月24日,江口墟鎮人民政府下達江政發﹝2022﹞10號《關於黃泥溪村團坡壟茶山林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舒某某在團坡壟茶山的自留山使用證,來源合法,形式有效,四至界限明確,四至範圍內林地所有權確定為集體所有,使用權確定為張某某(舒某某妻子)所有,黃泥溪村七組對該處理不服,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2022年7月22日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書(麻政行複決字﹝2022﹞07 號),撤銷江口墟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政發﹝2022﹞10號處理決定書,並責令江口墟鎮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2022年12月31日,江口墟鎮人民政府下達了關於沈某某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意見:因沈某某與黃泥溪村七組集體關於團坡壟茶山林地合同糾紛,因調解不成,建議沈某某通過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二、張某某(委托人沈某某)於2023年2月13日向自然資源局提交《關於申辦不動產證中“林權糾紛”若幹問題處理的請求意見書》,沈某某2月14日向紀委監委舉報要求換發林權證,紀委監委將舉報材料轉送到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2023年2月20日自然資源局送達告知沈某某不能辦理的原因是存在權屬爭議,換發證的林地為9個小班,其中9號無爭議,另1-8號權屬存在爭議。2023年2月24日,自然資源局測繪隊、不動產林權登記二股、江口墟人民政府、黃泥村村委及相關人員對舒某某自留山使用證的“團坡壟茶山”現場核實。2023年3月7日不動產登記中心告知沈某某,61號小班與組集體存在爭議,暫緩辦證存續,可以受理60號小林地辦理登記,並告知通過仲裁或法院處理後,再辦理登記,沈某某簽訂並提出不服以上告知書。2023年2月21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張某某的上訴,判決書反映出上述61號小班林地權屬與組集體存在爭議。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沈某某於2024年6月11日收到《關於沈某某事項的處理決定書》,於2024年10月22日提出行政複議,超過了申請期限。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麵告知申請人:(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本案中,2023年沈某某要求換證的土地存在爭議,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部門未給予辦理換證處理的依據、理由充分合法,且書麵告知申請人,已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

綜上所述,自然資源局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的複議請求本府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本府決定:   

駁回張某某的行政複議請求。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