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4〕52號

申請人:滕某某,男,苗族

被申請人:湖南省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劉誌淩,鎮長。

委托代理人:向寬貴,湖南錦懷律師事務所主任。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立即履行信訪辦結義務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及時履行信訪相關答複處理職責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於2024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後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申請人於2024年8月7日向國家信訪局(網上信訪)反映:請求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滕某某在相鄰爭議地傾倒90立方建築垃圾占地行為。要求被申請人責令滕某某限期清理掉倒入田地裏的建築垃圾,恢複原田地實地界線。事實理由:去年7月雙方就有相鄰土地界線爭議,滕某某今年某月將90立方建築垃圾(90㎡)其屋東側,有17立方建築垃圾(17㎡)倒入申請人田地裏見圖1,①安汙水管道,征用申請人田地南麵165.44㎡地,總長東西46.74m(此處為水溝田坎相鄰界點);②在東西40.1m處南北長4.5m,此北點為相鄰界線點;③申請人田地西北點距滕某某屋後東北點10.26m,此點為申請人土地經營權證附圖位置,見圖4.5,①②③點連線即為田地相鄰界線。滕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管理法、環境衛生法、水汙染法等,清求縣政府依法處理,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該信訪件由國家信訪局層層轉送,於2024年8月15轉送至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於2024年8月20日進行信訪程序受理告知,經調查認為申請人2024年8月7日的信訪事項和2023年11月10日、14日的信訪事項的其中一項屬於同類問題,因該信訪問題已信訪程序終結,所以被申請人和市信訪局、縣信訪局溝通,並2024年9月27日在湖南省智慧信訪信息係統上傳處理意見書、複查意見書、複核意見書等相關資料。2024年10月25日,被申請人派工作人員在高村鎮信訪接待室與申請人見麵,就申請人申請複查複核的問題重新調查,依法分類處理後,再次進行書麵答複,並對他2024年8月7日向國家信訪局反映的問題屬於同類信訪事項的情況進行解釋說明。2024年10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了《關於滕某某訴求的答複意見書》(高政答字〔2024〕1號)就申請人信訪訴求“堯裏社區村民滕某某、滕某某父子在漁子坡社區稻田壟建房處傾倒建築垃圾,掩蓋田地界線,請求對方清理,恢複原貌”和“要求高村鎮查清土地權屬,至今未予答複,請求下載其田地一調、二調、三調衛星圖的問題”進行了答複。於同年10月31日,通過短信告知履行送達程序的時間地點,因申請人沒有到場,被申請人於同年11月1日對答複意見書進行拍照,通過短信發給了申請人進行送達。同時,經鎮、社區兩級督促協調,滕某某、滕某某父子已將建築垃圾進行清理整改,現已恢複土地耕種。但申請人堅持認為他於2024年8月7日向國家信訪局反映的問題與2023年11月信訪事項申請複查複核的不是同一問題,被申請人應該在2024年8月20日受理後重新告知並進行答複。於是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信訪辦結義務,而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申請人已於2023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到高村鎮信訪接待室登記反映信訪問題:“1、堯裏社區滕某某(戶主滕某某)2018年在漁子坡社區稻田壟處建房完工後建築垃圾傾倒了田地裏,並蓋住了田地界限,請求對方清完建築垃圾,恢複原貌;2、反映要求高村鎮查清土地權屬,至今未與答複,請求下載我田地一調、二調、三調衛星圖”等問題。被申請人於2023年11月17日對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已經按信訪程序受理告知,2024年1月11日作出了《關於滕某某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申請人不服處理意見,向麻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查。2024年3月22日,麻陽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委員會作出《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麻信複查字〔2024〕2號),複查意見認為原處理意見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決定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於2024年1月11日作出的《關於滕某某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責令重新辦理,依法分類處理。滕某某不服複查意見,向懷化市人民政府申請複核,2024年6月18日,懷化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委員會作出信訪事項複核意見書(懷政信複核字〔2024〕5號),複核意見決定維持麻陽縣人民政府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複查意見。

被申請人收到《關於滕某某信訪複查意見書》(麻信複查字〔2024〕2號)後,組織鎮、社區兩級幹部進行督促協調處理,滕某某、滕某某父子已將建築垃圾進行清理整改,現已恢複土地耕種;對申請人和相鄰權利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行了查驗,申請人和相鄰權利人的四至界限都很清楚,沒有重合,不存在爭議;關於下載其田地一調、二調、三調衛星圖的問題告知其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網上信息查詢訴求及事實理由》第1頁、《湖南省信訪信息係統短信回複》第2頁、《高村鎮告知書》第3頁、《信訪事項催促處理申請書》第4頁、《照片》5-7頁;有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網上信訪事項基本情況登記表》第1-2頁、《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情況表》第3-4頁、《高村鎮信訪事項受理通知書》第5頁、《送達回證》第6頁、《高村鎮關於滕某某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第7-8頁、《當麵送達照片》第9頁、《信訪複查申請書》第10-11頁、《信訪複查答複通知書》第12頁、《信訪事項複查延期辦理通知書》第12頁、《信訪事項複查答辯通知書》第13頁、《建議函》第14頁、《信訪事項複查答辯意見書》第15-17頁、《信訪事項複查意見書》第18-24頁、《關於滕某某訴求的答複意見書》第25-26、《照片》第27頁、《送達回證》第28頁、《信訪事項複核意見書》第29-45頁、《高村鎮副鎮長張某某與滕某某短信截圖》等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本府認為: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對信訪作了明確規定。而申請人向國家信訪局通過網上信訪係統反映問題和投訴請求就是屬於信訪的一種形式。《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麵答複。”和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規定了對信訪不服的救濟途徑。《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第三款“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規定了信訪人對信訪辦理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可以向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反映。《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五)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複;(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的規定。說明了對於能夠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信訪途徑是排斥的;基於同樣理由,對於信訪工作機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不履行《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的行為,或者行政機關依據《信訪工作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與行政複議和訴訟途徑亦是排斥的,因為這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規定,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本案,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信訪事項進行了答複,而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立即履行信訪辦結義務違法和責令被申請人及時履行信訪相關答複處理職責,是規避信訪答複處理等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規定,其實質仍然屬於信訪事項問題。申請人堅持被申請人沒有進行信訪答複處理,應該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向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反映。這和行政複議程序是排斥。因此,申請人申請複議的事項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不能通過行政複議進行救濟。

綜上所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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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