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號複議決定書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4〕58號
申請人:符某某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田榮,書記、局長。
第三人:麻陽苗族自治縣譚家寨鄉楠木橋村六組(原黃茶村二組)。
第三人:麻陽苗族自治縣譚家寨鄉楠木橋村八組(原黃茶村四組)。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撤銷湘林證字(2009)第430900672449號林權證9號小班的處理決定》(麻自然資決〔2024〕3號)(以下簡稱3號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2024年12月23日受理立案,2025年2月14日本府決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複議決定。2025年2月14日分別向申請人、第三人楠木橋村六組符某某聽取意見、了解相關情況。2025年2月17日向第三人楠木橋村八組符某某聽取意見、了解相關情況。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3號決定。
申請人:案涉決定撤銷湘林證字(2009)第430900672449號林權證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在撤銷之前沒有收到電話、通知單、聽證會之類的通知。
被申請人:一、答複人具有撤銷《林權證》的法定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答複人對原作出的行政行為有糾正的權利,所以,對於本案林權證存在錯誤,答複人有作出撤銷林權證的法定職權。二、答複人作出撤銷林權證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1、存在權屬爭議。經查,楠木橋村八組(原黃茶村四組)與楠木橋村六組(原黃茶村二組)對於爭議地“棕樹坪”均沒有提交所有權的法定依據,根據楠木橋村八組(原黃茶村四組)提交的1953年符某某土改證四至界線,與案涉林權證9號小班存在部分重合,而案涉林權證9號小班林權登記是換發證,不能作為確定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唯一依據,根據對現場勘查等,可以說明林地權屬部分存在爭議。2、存在將公共區域劃入林權證的情形。經查,符某某持有的案涉林權證9號小班登記的麵積中,將村集體的溪溝、農田等公共區域劃入林權證麵積中,林權證隻能登記林地,對於不屬於林地的麵積應當從林權證中更改,答複人認為,將非林地劃入林權證中,說明原林權發證時沒有進行現場核實,存在侵犯公共利益、他人權益的情形,應當進行糾正。3、案涉林權證9號小班在發證前,林地實際由第三人曾某某種植管理。根據曾某某2023年11月5日與原黃茶村四組之間的合同及調查相關村民的筆錄,可以反映案涉林權證登記前曾某某已實際管理,而符某某的意見是當時在外不知道,並無相佐證據,這說明案涉林權證在登記發證時,並沒有進行現場核實,該爭議地有其他權利人存在。4、發證程序不當。經查,案涉林權證申請登記時,未提交林地權屬、未進行現場核實等法定程序,楠木橋村八組(原黃茶村四組)提交的楠木村村民委員會於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證明及經調查村民反映的情況,包括符某某等人,符某某提交的山林權屬證明無法核實來源,也未進行實地測量和相鄰權利人指界簽名,登記麵積與實際麵積嚴重不符,違反相關林權發證程序的規定。所以,答複人認為,案涉林權證在登記發證時,存在權屬不清,應當糾正。三、答複人作出處理決定的程序,正當合法。1、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受理。楠木橋村八組(原黃茶村四組)與楠木橋村六組(原黃茶村二組)均向答複人提出申請,要求處理,其中楠木橋村八組(原黃茶村四組)要求撤銷案涉林權證,答複人根據雙方的申請,按撤證程序處理。2、已履行告知、聽證、調查、調解等程序,充分保證各方當事人的正當權利。答複人受理申請後,已向雙方告知了權利、進行了現場勘查,確定雙方的爭議地及麵積,對與案件有關的村民進行了調查,並依職權組織聽證,經村、鄉等部門多次調解未果,答複人根據案涉事實依法作出撤證決定,程序合法。四、申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理由不成立。1、申請人提出撤證沒有任何證據,答複人在上述關於撤證涉及的事實證據中已進行了說明,撤銷案涉林權證的證據充分,事實清楚。2、申請人提出在撤銷之前沒有收到電話、通知單、聽證之類的通知。對案涉林權證作出撤銷決定的理由是存在權屬爭議、有第三人合法權益、侵權公共區域、程序違法等,並已組織爭議各方進行了聽證和多次調解,並充分保障了爭議雙方的權益,並不存在程序不當情形,所以,申請人的理由不成立。總之,答複人根據案涉事實作出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爭議雙方在撤銷林權證後,就爭議林地所有權通過確權等法律途徑依法維權。故,請求駁回複議申請。
第三人:未提交書麵答複和相關證據。
本府查明:2020年麻陽苗族自治縣因抗旱應急水源(冬瓜衝水庫)工程項目的需要,征收了譚家寨鄉楠木橋村紅線範圍內集體土地作為水源淹沒區征地,征地圖斑號第74號涉及譚家寨鄉楠木橋村六組(原黃茶村二組)符某某的湘林證字(2009)第430900672449號林權證9號小班部分,麵積為4.9049畝,土地補償金為198943元。因本案兩第三人對該地塊權屬發生爭議,故譚家寨鄉楠木橋村村民委員會以該地塊存在爭議,相應的土地補償金公示後沒有支付給任何人。
另查明,符某某2012年1月12日死亡,其常住戶口於2012年6月20日被注銷。符某某子女有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
2023年符某某以其父符某某去世後本人是繼承人為由起訴被告譚家寨鄉楠木橋村村民委員會支付征地圖斑號第74號土地補償金為198943元。一審法院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湘1226民初1207號裁定書認為,麻陽苗族自治縣抗旱應急水源(冬瓜衝水庫)工程征收的圖斑號第74號地塊的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征收該土地的補償金亦應為集體所有,其征地補償金的使用、分配方案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事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其案涉征地補償費,但其不能提交被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其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收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符某某的起訴。二審法院2023年12月9日作出(2023)湘12民終2461號民事裁定書,原審法院對證據的采信和對事實的認定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期間符某某提交了《麻陽縣抗旱應急水源(冬瓜衝水庫)工程征地補償表》1套,雙方當事人對該補償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視為該村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的確定。但其中圖斑號第74號的補償表,就是案涉爭議地的補償表,記載“爭議地”、土地補償款金額198943元,並未如其他圖斑寫明具體其他村民。該補償表由村部及鄉、縣級有關政府部門簽字蓋章,足以證明該村就案涉土地征地補償款尚未確定最終的分配方案,爭議尚存。符某某應先依法消除爭議,待爭議消除後再主張案涉土地的征地補償款。符某某在爭議並未消除的情況下主張案涉的征地補償款,條件不成就,依據缺乏,不能支持,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22年7月2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2022年11月7日,申請人提交《土地確權申請書》,請求爭議地確權歸符某某所有。2022年11月27日,楠木橋六組授權申請人為六組代表人。
2022年8月26日本案第三人楠木橋村八組13人聯名向被申請人提交《撤銷林權證申請書》,請求撤銷湘林證字(2009)第430900672449號林權證。2022年8月31日,符某某(第三人楠木橋村八組代表人)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請求撤銷符某某的林權證並重新核實。2023年11月10日第三人楠木橋村八組提交《確認林地使用權申請書》,請求撤銷湘林證字(2009)第430900672449號林權證、請求對湘林證字(2009)第430900672449號林權證涵蓋的林地麵積重新確認使用權歸屬。
2022年8月17日,被申請人分別向符某某、符某某送達《現場勘驗通知書》,並於當日進行現場勘驗。2022年11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受理告知書》並於同日送達。2022年11月1日對符某某,11月2日對曾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符某某,11月9日對黃某某,2024年4月29日對曾某某,2024年5月30日對符某某、符某某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調查)筆錄。2022年11月22日向楠木橋村六組符某某、楠木橋村八組符某某送達《公開審理(聽證)通知書》,並於當日組織聽證。2023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向楠木橋村八組送達《補齊相關資料告知書》。2024年5月22日,被申請人向楠木橋村八組送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申請補充更正資料通知書》。2024年10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3號決定,認為案涉的林權證“登記發證的9號小班存在權屬來源不清和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應當予以撤銷。”
另查明,2025年1月27日楠木橋村8組代表人符某某、符某某等人與楠木橋村6組符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冬瓜衝水庫征地圖斑號89號征地款89260元歸符某某,74號征地款198943元中的150000元歸楠木橋村8組、48943元歸符某某。雙方不得再因征地圖斑號74號、89號地塊權屬問題重新申請確權。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及複議機構收集的證據予以證明,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本案焦點爭議當然包含了對3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但根本性的焦點問題是被申請人是否依申請履行了法定職責。根據全麵審查原則,複議機關需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全麵審查,不受複議申請人複議請求範圍的限製。考查整個案情,可知在行政程序中楠木橋村六組(原黃茶村二組)、楠木橋村八組(原黃茶村四組)向被申請人提出的實質請求是對爭議地進行確權,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是撤銷案涉林權證9號小班,決定沒有對申請進行回應。總而言之,在被申請人具有相應法定職責和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的條件下,被申請人是否依申請履行了法定職責,是本案審查的實質焦點問題。
一、被申請人沒有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能實質性解決爭議的決定。被申請人雖然作出了3號撤證決定,但實質上未履行法定的確權職責。且林地有權屬爭議時僅以林權證登記程序違法直接撤證,既沒有解決爭議,也可能激化矛盾。基於行政行為的公信力和確定力,頒證機關不得隨意撤銷原頒證行為。在未明確林地權屬前,以頒證程序違法直接撤銷案涉林權登記,是變相對山林權屬進行了處理,勢必造成以程序問題代替實體處理的錯誤後果。本案爭議的起因即是對抗旱應急水源(冬瓜衝水庫)工程項目征地圖斑號第74號征地補償款歸屬的爭議。(2023)湘12民終2461號民事裁定書也認為“應先依法消除爭議,待爭議消除後再主張案涉土地的征地補償款。”3號決定沒有對爭議地進行確權,沒有解決該征地款的歸屬問題,沒有實質性的消除爭議。3號決定中,被申請人認為案涉林權證“登記發證的9號小班存在權屬來源不清和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應當予以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被申請人對爭議啟動確權程序,權屬明確後再處理林權證的對錯問題。本案中,當事人已就征地補償款的分配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視為對征地部分爭議土地權屬達成調解協議。被申請人應當對除征地麵積4.9049畝外的爭議地明確權屬。
二、被申請人作出3號決定的程序違法,實質性地影響了行政裁決的法律效力。該爭議涉及當事人重大財產權利,被申請人應當通過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來保障實體利益的實現。3號決定存在一係列的程序違法,主要有以下:一是不依法受理立案。存在先調查後立案情形。當事人最早於2022年7月26日提出申請,被申請人於2022年11月2日作出《受理告知書》並送達。但在2022年8月17日分別向符某某、符某某送達《現場勘驗通知書》,並於當日進行現場勘驗。二是不依法組織聽證程序。2022年11月22日向楠木橋村六組符某某、楠木橋村八組符某某送達《公開審理(聽證)通知書》,並於當日組織聽證。聽證通知的時間沒有依《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提前7日送達,並導致楠木橋村六組相關人員雖然全程參與了聽證,但因對參加人員、相應證據提供問題等異議,拒絕在聽證筆錄上簽字。三是爭議主體代表人的代理權限未經核實。由於存在上述程序問題,加之對參與人員資格審核不嚴,被申請人作出的3號決定中所列明的代表人,與提出申請、現場勘驗、調查聽證(調解)等程序的參加人並不完全一致。換言之,即3號決定書所列明的代表人並沒有全程參與整個行政裁決程序。代表人的確定是程序問題,但其代理權限問題將根本性的影響實體利益,並進而決定最終的行政裁決的法律效力。四是部分證據未經質證。被申請人於2022年11月22日組織聽證,但2023年11月14日和2024年5月22日還在向第三人楠木橋村八組發出補充相關證據的通知,在被申請人據以作出決定的證據中有2024年調查收集的證據。顯然該部分證據是未經聽證程序質證,屬於程序違法並實質性地影響了決定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的規定,本府決定: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撤銷湘林證字(2009)第430900672449號林權證9號小班的處理決定》(麻自然資決〔2024〕3號)。
2、責令被申請人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