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5)3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5〕3號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曆,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麻)市監處罰〔2023〕202號)(以下簡稱202號決定書)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被申請人請求:撤銷202號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本次處罰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麻)市監處罰〔2023〕202號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申請人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USDT(泰達幣)係虛擬貨幣,我國尚不支持合法兌換,黑市上虛擬貨幣是波動的,存在大量的炒作和囤積居奇的情況,還有大量的詐騙分子利用虛擬幣進行違法犯罪行為。代理人認為,USDT既然沒有官方的兌換匯率,那就不能認定USDT真正的市場價值。本案的證據應當滿足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序,很顯然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
二、(麻)市監處罰〔2023〕202號處罰決定書作出的程序不合法。根據《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七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前款所稱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萬元以上。”本案的行政處罰屬於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範圍,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一般屬於較重的行政處罰範圍,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但被申請人未經負責人集體討論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沒有將集體討論作為證據質證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於程序違法。三、追溯期已超過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實際發生的2021年3月,但本次處罰發生在2023年6月,故本案追溯期已超過二年。
被申請人稱:一、針對複議申請內容的答複。1、被答複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一條“本次處罰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答複理由及依據:關於我局作出(麻)市監處罰﹝2023﹞2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的認定。虛擬貨幣本身在我國就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的交易流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中常采用的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方式為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本案所認定的涉案金額以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編號:網神洞鑒﹝2023﹞數鑒字第152號,統一司法鑒定案件編號:2301020918741038文書為依據,同時,還有被答複人張某某的詢問筆錄和被答複人張某某提供中國建設銀行卡賬戶2019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0日交易流水71頁;微信賬戶2021年3月20至2022年3月19日支付交易明細證明63頁等證據證實。2、被答複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二條“(麻)市監處罰﹝2023﹞2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程序不合法”的答複理由及依據:被答複人張某某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務,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辦案單位於2024年7月18日建議擬對被答複人張某某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案行政處罰報案件評審委員會審理。2024處8月19日我局案件評審委員會在局五樓會議室對被答複人張某某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案進行集體討論。討論結果對被答複人張某某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案:1、案件定性;2、事實與證據;3、適用法律;4、辦案程序;5、處罰內容等進行了最終結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我局於2024年9月24日給答複人張某某送達了(麻)市監罰告﹝2023﹞20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答複人張某某於2024年10月8日簽收(麻)市監罰告﹝2023﹞20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3、被答複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三條“追溯期限”的認定理由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答複人屬於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特殊情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於傳銷案件,如果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追訴期一般為五年。二、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被答複人張某某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局在對被答複人的處罰過程中,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詢問、處罰裁量、案審委員會討論研究、處罰告知並送達,接受並審核異議申辯,最後經審批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罰得當、程序合法。我局送達被答複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行為違法性,處罰裁量及告知,處罰及法律依據均按照程序送達。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被答複人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的理由均與法無據,我局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因此,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麻)市監處罰﹝2023﹞20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查明:2022年10月懷化市公安局接公安部下發本市涉嫌TR外匯傳銷人員線索,對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條件的人員移送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行政查處工作。2023年6月27日懷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申請人涉嫌TR外匯傳銷行為一案交辦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30日立案。經兩次延期,即2023年9月28日決定延期到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7日經集體討論決定第二次延期到本案“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於2024年11月21日以介紹他人參與傳銷行政違法行為作出202號決定書:1、沒收違法所得110000元人民幣;2、罰款300000元人民幣;罰沒款合計410000元人民幣。
相應證據證明,2017年以來馬來西亞籍男子陳日尊創立TR外匯平台,宣稱為用戶托管炒外匯,設置了普通會員、初級會員(IB)、中級會員(MIB)、高級會員(PIB)等會員級別及晉級規則和獎勵返利模式,以投資虛擬幣USDT為名,要求參加者按照1USDT兌換1美元的比例購買一定數量USDT,加入平台取得相應級別及擁有發展下線和獲得返利、分紅的權利,形成上下級的層級結構,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他人發展下線牟取利益。TR外匯平台通過設置所謂的保險對衝模式,分為A倉投資倉,B倉保險倉,以及虛假宣傳有操盤投資團隊保證一定的勝率,開展線上線下培訓等進行宣傳推廣,誘騙參加者發展更多下線,騙取巨額財物。
經司法鑒定,申請人張某某id585391,使用的用戶名為“1827****[email protected]”,身份證號為431****,地址為“湖南省麻陽縣”,用戶銀行卡號“621****”,開戶行所在地址為“麻陽縣”,銀行名為“中國建設銀行”,會員等級為MIB,根據手機號去重後直屬下屬賬號數為4個,根據手機號去重後下屬賬號數為5個,根據身份證號去重後下屬賬號數為47個,下屬最大層級數為2。賬戶轉出金額合計為“227653.86”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為“200521.36”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的結果為“27132.5”USDT。提幣總數為“139.99482”,充幣信息為空,匯總提幣總數減去匯總充幣總數的結果為“139.99482”。
申請人於2021年3月20日經其實際上線人劉某某介紹注冊TR平台起,至申請人最後登錄平台時間為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起TR外匯平台無法登錄止。經被申請人調查並與申請人核實,申請人積極發展了符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下線會員。申請人除注冊張某某(id58***)賬戶外,在該賬戶下線共有注冊賬戶43個,其中發展的下線會員孫某某及其下線5個賬戶,張某某及其下線6個賬戶,王某某及其下線8個賬戶。另有22個賬戶(包括張某某id58***)是屬於申請人本人借用朋友及親戚身份信息注冊並自己實際掌控。其投資及介紹他人在TR外匯平台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違法所得人民幣11萬元。
上述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供的相應證據證明,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違法行為是否已過追溯期,案涉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認定是否準確、裁量是否適當、處罰程序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一、本案未過追溯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提請明確對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二年未被發現”認定問題的函的研究意見》(法工委複字〔2004〕27號)規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中二年未被“發現”的認定,是指有權處罰機關或行使社會公權力機關通過日常執法檢查、相關部門移送、違法單位主動報送、群眾舉報等各種方式途徑發現違法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1年3月在TR外匯平台注冊開戶,傳銷行為一直持續到2022年3月。2022年10月懷化市公安局接公安部下發本市涉嫌TR外匯傳銷人員線索後依法移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和事實,違法行為未過追溯期。
二、申請人的行為符合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違法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案中,申請人積極發展了符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下線會員。申請人除注冊張某某(id585391)外,在該賬戶下線共注冊有43個賬戶,其中發展的下線會員孫某某及其下線5個賬戶,張某某及其下線6個賬戶,王某某及其下線8個賬戶。另有22個賬戶(包括張某某id585391)是屬於申請人本人借用朋友及親戚身份信息注冊並自己實際掌控。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介紹他人參加傳銷。
三、行政處罰裁量適當。《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湘市監法〔2020〕121號)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十萬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申請人在TR外匯平台賬戶轉出金額合計為“227653.86”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為“200521.36”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的結果為“27132.5”USDT。提幣總數為“139.99482”,充幣信息為空,匯總提幣總數減去匯總充幣總數的結果為“139.99482”。根據被申請人查明的“要求參加者按照1USDT兌換1美元的比例購買一定數量的USDT”事實,且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取得虛擬幣的成本來認定虛擬幣的價值的標準來認定涉案金額。案涉的行政處罰裁量並無不當。
四、行政處罰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60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64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請人2023年11月7日集體討論決定第二次延長的期限表述為延期到本案“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視為未確定“合理期限”。第二次延期決定集體討論的時間和決定延期的內容違法。
在申請人介紹他人參加傳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裁量適當、法律適用準確的情況下,如果僅以延期決定違法為由,認定程序違法進而撤銷被訴決定不妥。故申請人關於撤銷案涉行政行為的請求,本府難以支持。將之認定為程序輕微違法,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不撤銷其效力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麻)市監處罰〔2023〕202號)違法,不撤銷該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