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5)7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5〕7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滕曆,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麻)市監處罰〔2024〕61號)(以下簡稱61號決定書)申請行政複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61號決定書。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一、本次處罰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被申請人認定劉某某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
被申請人在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麻)市監處罰〔2024〕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劉某某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並沒有事實依據。USDT(“泰達幣”)係虛擬貨幣,我國尚不支持合法兌換,黑市上虛擬貨幣是波動的,存在大量的炒作和囤積居奇的情況,還有大量的詐騙分子利用虛擬幣進行違法犯罪行為,因此,申請人認為,USDT(“泰達幣”)既然沒有官方的兌換匯率,那不能認定USDT(“泰達幣”)真正的市場價值。以上,本案的證據應當滿足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很顯然,被申請人認為劉某某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並沒有事實依據。2、獲利僅有口供,且口供明確表示自己虧了本,本次處罰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法律規定,隻有當事人的陳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關於獲利全部是個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輔助證明,因此,本次處罰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劉某某隻是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不屬於組織策劃,本案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明顯不當。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湖南省市場監管局將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人員劃分為四類:(1)組織策劃傳銷的,(2)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3)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4)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被申請人在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麻)市監處罰〔2024〕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劉某某係第(1)類組織策劃傳銷的人員,從而對其作出處罰95萬元,係錯誤的法律適用。首先,劉某某在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中不應當認定劉某某係傳銷活動中組織、策劃人員,而應認定其為一般傳銷活動的一般參與人員。在傳銷組織內部從事過一定管理、宣傳行為,是否一律被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關鍵要看該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是否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及擴大等起到關鍵的作用。在傳銷活動中有過一定的管理或者宣傳的行為,但是其行為並不能達到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和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程度,不應被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隻有在傳銷組織中居於重要的職位或者屬於重要的部門並實施了對傳銷活動、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到了關鍵性作用的管理人員,才能將其認定為本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本案中,劉某某不符合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根據(2024)湘 1226 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可見,被告人雷某與滿某與本案中的劉某某是係列案中的同案犯,同一平台的參與者。通過判決結果可以發現,被告人雷某與滿某判處緩刑,而劉某某不予起訴,被告人雷某與滿某的涉案金額,犯罪嚴重程度均超過了劉某某。在(2024)湘 1226 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中,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某、雷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滿某、雷某均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判決書中明確表述了被告人滿某、雷某均係從犯,說明被告人滿某、雷某均不是傳銷活動中主犯,即不是組織、策劃人員,應當認定為傳銷活動中的一般參與人員。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犯罪情節比劉某某嚴重的,涉案金額比劉某某多的滿某、雷某都是從犯,係傳銷活動中的一般參與人員,那麽,劉某某目前的情節最嚴重也隻能被認定為傳銷活動中的一般參與人員。既然劉某某不是組織、策劃人員,那麽不應當適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適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被申請人對劉某某作出處罰95萬元,係錯誤的法律適用,申請人認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貴院對劉某某的處罰應當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三、非法獲利認定有誤。1、劉某某並沒有獲利,其陳述中雖然表示其獲利了幾萬元,但是她本身投入了幾十萬元,總體來說,劉某某並沒有通過傳銷活動獲取利益,是一個虧本的狀態。2、根據法律規定,僅劉某某口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本案對於劉某某獲利的認定係錯誤的。四、追溯期已超過兩年,至少部分已超過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案實際發生在2020年,但本次處罰發生在2024年,行政處罰不能以刑事案件移送為標準,故本案追溯期已超過兩年,至少部分已超過兩年。五、本案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製審核的人員進行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製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本次行政處罰,被申請人應當對審核人員的資質作出說明,到目前為止,劉某某沒有收到任何相關資料,審核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存疑。故,本案程序違法。六、違背了公平原則。在(2024)湘 1226 刑初1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了被告人滿某、雷某的罰金均人民幣四萬元,而犯罪情節更輕微,涉案金額更少的劉某某卻要被罰款95萬元,根據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罰金可以相抵扣,那麽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刑事處罰的罰金應當與行政處罰的罰金一致,因此,本次處罰的金額相差太大,嚴重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七、劉某某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劉某某有自首和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係初犯,從犯,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其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申請人認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貴院作出的罰款95萬元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應當予以變更,故,建議:對劉某某予以2000元以內的處罰。
被申請人稱:一、被答複人劉某某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基本情況。2019年3月份,被答複人劉某某經他人介紹投資“TR外匯”。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共計在“TR外匯”平台充值了30萬元人民幣,為獲得更多返利,劉某某在明知“TR外匯”平台經營模式的情況下,先後發展了黃某某、潘某某、潘某某、任某某、段某某、田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曾某某、張某某、舒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張某某、舒某某、黃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潘某某、張某某、黃某某、黃某某、縢某某、任某某、劉某某、黃某某、周某某、龍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張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縢某某、楊某某、符某某、黃某某、黃某某、顏某某、黃某某,共計45人為期下線會員,違法所得7萬元人民幣。
2023年4月12日,經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在“TR外匯”平台的ID號為46559,當前使用的用戶名為“203****345@qq.com”,最早使用的用戶名為空,手機號為“133****072”,身份證號為“431****”,地址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用戶銀行卡號為“621****”“622****”,開戶行所在地址為“麻陽富州路”“湖南省麻陽縣”,銀行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會員等級為PIB,下屬總賬號數為563個,根據手機號去重後直屬下屬賬號數為7個,根據手機號去重後下屬賬號數為38個,下屬最大層級為5級,賬戶轉出金額合計3409897.09個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3071937.36個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總結為337959.73個USDT。(詳見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
2023年3月7日,劉某某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4月3日,被麻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9日,麻陽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麻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到案後,劉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退繳了違法所得7萬元人民幣。
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2024年4月30日,該院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扣押的7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2024年5月23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懷麻檢刑行意〔2024〕17號)、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懷麻檢刑不訴〔2024〕9號),告知我局被答複人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不起訴,建議我局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劉某某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2024年5月24日我局決定立案查處。2024年6月4日,我局通過郵政快遞向被答複人劉某某送達了《詢問通知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並以電話聯係及電話短信方式告知當事人。2024年6月20日,劉某某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劉某某調查詢問情況製作了《詢問筆錄》,當事人已對該次《詢問筆錄》進行核對,並口頭表示無異議,但當事人拒絕簽字確認。當事人也未向我局提供《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所述材料。2024年8月19日,我局經案審會集體討論,一致同意予以被答複人劉某某予以95萬元罰款。2024年10月9日,我局給通過郵寄方式給答複人劉某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2024年10月30日,我局在本局4樓會議室舉行聽證會。2024年12月9日,我局對被答複人劉某某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事實有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懷麻檢刑行意〔2024〕17號),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懷麻檢刑不訴〔2024〕9號)及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對被答複人詢問筆錄、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委托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南省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被答複人訊問筆錄,湖南省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被答複人出具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麻陽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劉某某詢問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被答複人對其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違法事實的證據也承認在卷,作為定案證據。二、針對複議申請內容的答複。1、被答複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一條“關於認定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答複理由及依據:虛擬貨幣本身在我國就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的交易流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中常采用的虛擬貨幣的價格認定方式為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本案所認定的涉案金額以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編號:網神洞鑒〔2023〕數鑒字第101號,統一司法鑒定案件編號:2301020918127824文書為依據,同時,還有被答複人劉某某的詢問筆錄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2、被答複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二條“隻是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不屬於組織策劃”的定性答複理由及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以北京網神洞鑒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編號為網神洞鑒〔2023〕數鑒字第101號,統一司法鑒定案件編號:2301020918127824文書為依據,認定劉某某屬於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下屬最大層級數為5層,實際發展下線人員共計45人。3、被答複人提出的申請複議請求第三條“追溯期限”的認定理由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答複人屬於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特殊情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於傳銷案件,如果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追訴期一般為五年。三、我局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被答複人劉某某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我局在對被答複人的處罰過程中,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詢問、處罰裁量、案審委員會討論研究、處罰告知並送達,接受並審核異議申辯,最後經審批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罰得當、程序合法。我局送達被答複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行為違法性,處罰裁量及告知,處罰及法律依據均按照程序送達。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被答複人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的理由均與法無據,我局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因此,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麻)市監處罰﹝2024﹞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查明:2023年3月7日申請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接到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的電話後主動投案。2023年4月3日被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年9月19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4月3日經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重新執行取保候審。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2024年4月9日退回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24年4月28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4月30日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懷麻檢刑不訴〔2024〕9號)決定對申請人不起訴,扣押的7萬元由公安機關依法上繳國庫。2024年5月20日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檢察建議書》(懷麻檢刑行意〔2024〕17號)送達被申請人建議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依法對申請人傳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被申請人於2024年5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23日申請案件延期辦理。2024年12月9日送達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組織策劃傳銷行為罰款95萬元人民幣。
另查明,2025年4月7日被申請人交來《行政處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申請表》、《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上述三份證據表明,2024年9月20日被申請人因本行政處罰案案情複雜,罰款金額大,在第一次延期時間內未能辦結,案件辦理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應證據證明,2017年以來馬來西亞籍男子陳日尊創立TR外匯平台,宣稱為用戶托管炒外匯,設置了普通會員、初級會員(IB)、中級會員(MIB)、高級會員(PIB)等會員級別及晉級規則和獎勵返利模式,以投資虛擬幣USDT為名,要求參加者按照1USDT兌換1美元的比例購買一定數量USDT,加入平台取得相應級別及擁有發展下線和獲得返利、分紅的權利,形成上下級的層級結構,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他人發展下線牟取利益。TR外匯平台通過設置所謂的保險對衝模式,分為A倉投資倉,B倉保險倉,以及虛假宣傳有操盤投資團隊保證一定的勝率,開展線上線下培訓等進行宣傳推廣,誘騙參加者發展更多下線,騙取巨額財物。
申請人於2019年3月 注冊TR平台。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共計在TR平台充值30萬元人民幣,發展了黃某某、潘某某、潘某某、任某某、段某某、田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曾某某、張某某、舒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張某某、舒某某、黃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潘某某、張某某、黃某某、黃某某、縢某某、任某某、劉某某、黃某某、周某某、龍某某、劉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張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縢某某、楊某某、符某某、黃某某、黃某某、顏某某、黃某某等45人下線會員,違法所得7萬元人民幣。
經司法鑒定,申請人劉某某TR平台id46559,使用的用戶名為“203****[email protected]”,手機號133****072,身份證號為431****,地址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用戶銀行卡號“621****”、“622****”,開戶行所在地址為“麻陽富洲路”、“湖南省麻陽縣”,銀行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會員等級為PIB,
下屬總賬號數為563個,根據手機號去重後直屬下屬賬號數為7個,根據手機號去重後下屬賬號數為38個,根據身份證號去重後下屬賬號數563年,下屬最大層級數為5。賬戶轉出金額合計為“3409897.09”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為“3071937.36”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的結果為“337959.73”USDT。提幣信息為空。在TR外匯平台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供的相應證據證明,本府予以確認。
本府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違法行為是否已過追溯期,案涉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認定是否準確、裁量是否適當、處罰程序是否合法。分述如下。
一、本案未過追溯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提請明確對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二年未被發現”認定問題的函的研究意見》(法工委複字〔2004〕27號)規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中二年未被“發現”的認定,是指有權處罰機關或行使社會公權力機關通過日常執法檢查、相關部門移送、違法單位主動報送、群眾舉報等各種方式途徑發現違法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於2019年3月在TR外匯平台注冊開戶,傳銷行為一直持續到2022年4月。2023年3月7日到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主動投案,後移送被申請人辦理。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和事實,違法行為未過追溯期。
二、申請人的行為符合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本案中,申請人主觀方麵知道TR外匯平台的收益率違背常理,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認罪認罰。客觀方麵其行為包含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拉人頭式、騙取入門費式和團隊計酬式傳銷行為等三種行為方式。實際發展下線共計45人,下屬最大層級數為5層,在傳銷活動中起到了管理、策劃、宣傳作用,對傳銷組織的擴大發揮了關鍵的作用。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組織策劃傳銷。
三、行政處罰裁量適當。《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湘市監法〔2023〕36號)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組織策劃傳銷的涉案金額2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處95萬元以上少於155萬元的罰款。本案中,申請人在TR外匯平台賬戶轉出金額合計為“3409897.09”USDT,賬戶轉入金額合計為“3071937.36”USDT,匯總轉出金額減去匯總轉入金額的結果為“337959.73”USDT。提幣信息為空。在TR外匯平台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根據被申請人查明的“要求參加者按照1USDT兌換1美元的比例購買一定數量的USDT”事實,且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取得虛擬幣的成本來認定虛擬幣的價值的標準來認定涉案金額,案涉的行政處罰裁量並無不當。
四、行政處罰程序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60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64條“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4年5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23日申請案件延期辦理,但未確定具體的延長期限。2025年4月7日提交的第二次案件延期辦理至2024年12月31日的相關證據未在法定的答複期限內提交。
上述兩項事實導致61號決定書處罰程序違法。
在申請人組織策劃傳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裁量適當、法律適用準確的情況下,如果僅以程序違法進而撤銷被訴決定不妥。故申請人關於撤銷案涉行政行為的請求,本府難以支持。將之認定為程序輕微違法,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不撤銷其效力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府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麻)市監處罰〔2024〕61號)違法,不撤銷該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