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行政複議決定書

麻府行複〔2025〕10號

申請人: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

被申請人:湖南省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高村鎮人民政府。住所地:麻陽縣高村鎮大橋路58號。

法定代表人:劉誌淩,鎮長。

委托代理人:向寬貴,湖南錦懷律師事務所主任。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職責違法申請行政複議一案,申請人於2025年3月26日向本府提交複議申請材料,本府初步審查後,當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於2024年4月5日向本府提交了補正材料,本府於2025年4月9日依法受理後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職責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土地權屬處理職責。

申請人稱:

申請人於2025年3月5日向被申請人提交《土地確權申請書》,請求依法確認位於高村鎮稻田壟承包地西側(與陳某某、王某某宅基地審批重合的約103平方米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歸屬。申請人提交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編號431226106006000002J)、審批重合示意圖等證據,明確主張該地塊自1998年起由其合法承包經營,並因被申請人2021年向陳某某、王某某的宅基地審批行為引發權屬爭議。

被申請人於2025年3月10日作出《關於對滕某某申請土地確權的回複》,僅告知申請人承包地已確權及補辦證件程序,但未對爭議地塊的重合問題及權屬爭議進行實質性調查處理。

被申請人行為違法性分析

1.未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負有調查、調解及處理的法定職責。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已初步證明爭議地塊存在審批重合及權屬爭議,被申請人未進行實地核查、未組織調解、未作出權屬認定結論,僅以“承包地已確權”為由回避爭議,構成行政不作為。

2.回複內容與申請事項脫節。申請人請求解決的是承包地與宅基地審批重合引發的權屬爭議,而被申請人回複僅重複承包地確權信息,對爭議核心問題未予回應,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關於行政機關應全麵、準確履行答複義務的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2.滕某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複印件(證號:湘(2018)麻陽苗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067465號;3.土地承包合同複印件(編號:431226106006000002J);4.爭議地塊示意圖(標注四至及重合區域);5.土地確權申請書EMS快遞單複印件;6.土地確權申請書複印件;7.高村鎮人民政府2025年3月10日《回複》複印件。

被申請人稱:

2025年3月5日,被申請人收到土地確權申請書後,高度重視,安排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查閱了大量的資料,詢問了相關人員,查清了爭議土地的相關基本事實,其中從麻陽農村土地承包確權信息平台中得知2018年申請人已與高村鎮濱河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合同並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此同時王某某、陳某某2021年建房審批後也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對此,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作為鄉級人民政府已無權在申請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對爭議土地再次進行確權。如果申請人認為陳某某、王某某建房占用的土地存在侵權行為,則申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若申請人認為陳某某、王某某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依據不足,則可以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以向原登記機關或上一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要求被申請人根據土地管理法14條規定來處理土地權屬爭議並作出決定。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被答複人要求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的土地再次進行確權缺乏法律依據,其行政複議訴求不能成立。為此,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5日,申請人與案外人陳某某、王某某因為道田龍(又名稻田壟)土地權屬糾紛,向被申請人提起土地確權申請,認為陳某某、王某某的建房規劃許可證、宅基地不動產登記證和申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有部分重合,要求確認該重合部分權屬屬於申請人。被申請人於2025年3月10日作出了回複,內容為“關於您申請對高村鎮稻田壟承包地進行確權收悉。經查農村土地承包確權信息平台,您的承包耕地於2018年完成確權,承包證號為:431226106006000002,承包地塊共三塊,分別是大坡腦4312261060060000008;中學壟4312261060060000010;稻田壟4312261060060000011。如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遺失,可到縣農村經營服務站補辦。”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的回複後不服,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1998年,滕某某承包了原高村鎮堯裏村12組的一塊耕地(水田0.12畝)道田壟(稻田壟),承包期限為30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經營權證編號為:湘1204160912016。滕某某的叔叔縢某某(五保戶)承包了原來高村鎮堯裏村12組的一塊耕地(水田0.06畝)道田壟(稻田壟),承包期限為30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經營權證編號為:湘1204160912002。2006年,縢某某去世,他的承包地由滕某某、滕某某兩兄弟一直管理。2018年換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時,縢某某的道田壟承包地被一分為二,分別與滕某某和滕某某的道田龍承包地登記在一起,換證後,滕某某的土地承包經營證的編號為:湘(2018)麻陽苗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067465號,其中道田龍編碼為:4312261060060000011。2021年8月26日、9月3日,案外人陳某某、王某某分別向被申請人提交建房申請報告,選址也在稻田壟,和滕某某承包地相鄰。2021年10月27日,建房申請經過麻陽縣自然資源局和被申請人審批通過。2021年10月29日,麻陽縣自然資源局給陳某某、王某某分別發放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43122621210094號、地字第43122621210093號)。2021年11月2日,被申請人給陳某某、王某某發放了《宅基地批準書》(農宅字(高)2021—152、153號)。2021年12月16日,陳某某、王某某通過申請取得了不動產權證第0011328和0011385號證書。

上述事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湘(2018)麻陽苗族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第067465號》、《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航拍圖》、《土地確權申請書》、《關於滕某某申請土地確權的回複》、《快遞單》等證據;複議機關調取的證據有《信訪複查意見(麻信複查字〔2024〕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第43122620210094、43122620210093)》、《國土產權情況證明(湘2021麻陽縣不動產權第0011328、0011385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登記簿、經營權證《編號湘1204160912016、1204160912002》》等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本府認為:

申請人已提交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航拍圖,標注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案外人陳某某、王某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發生部分重合的位置,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已初步證明重合爭議地塊存在的可能性。根據行政法證據規則,申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陳某某、王某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沒有重合,應該由被申請人調查核實後,舉證證明。而本案被申請人沒有提交雙方權屬證件沒有重合的相關證據,被申請人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本案,申請人據其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主張其承包經營權。案外人陳某某、王某某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登記產權證。經查,涉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監製,加蓋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公章;《建設用地規劃許權證》加蓋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公章,《不動產權證》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監製,加蓋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專用章。以上權屬證件均由國家權威部門作出,當其內容發生衝突時,應由相應的政府或相關的職能部門先核實是否存在土地權屬的重合,如果確實存在重合,應該按權屬爭議進行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本案,申請人已經向被申請人提出了確權申請,被申請人有對權屬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據此,被申請人應該履行法定職責,明確現實土地權屬是否存在重合,以及重合爭議土地範圍、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

申請人於2025年3月5日,就與陳某某、王某某因為道田龍(又名稻田壟)土地權屬糾紛,向被申請人提起土地確權申請,認為陳某某、王某某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和申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有部分重合,要求確認該重合部分的權屬。而被申請人於2025年3月10日作出了回複,內容為“關於您申請對高村鎮稻田壟承包地進行確權收悉。經查農村土地承包確權信息平台,您的承包耕地於2018年完成確權,承包證號為:431226106006000002,承包地塊共三塊,分別是大坡腦4312261060060000008;中學壟4312261060060000010;稻田壟4312261060060000011。如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遺失,可到縣農村經營服務站補辦。”該回複內容隻是說明申請人的承包經營權2018年已經完成確權以及補辦途徑,沒有對申請人和陳某某、王某某雙方的權屬是否重合進行實質上調查和處理。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之日止,雖然被申請人沒有超越土地權屬處理時限,但被申請人沒有對權屬進行實質處理的消極回複,可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本府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土地權屬處理職責。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