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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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實施層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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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行政檢查 |
財政部門(縣級)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
縣財政局財政監督與會計股 |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
1、業務活動、執業質量監督檢查; 2、財務、會計管理事項; 3、告知承諾內容真實性核查。 |
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由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審批或備案的縣級財政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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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參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行政檢查 |
財政部門(縣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三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縣財政局政府采購中心 |
企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
1.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2.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3.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情況; 4.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
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由采購項目預算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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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公司、企業會計事務的行政檢查 |
財政部門(縣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條 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
縣財政局財政監督與會計股 |
公司、企業 |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
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有重大影響或者跨縣級區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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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公司、企業執行財稅法規情況的行政檢查 |
財政部門(縣級) |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2、《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單位和個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 |
縣財政局財政監督與會計股 |
公司、企業 |
1、執行財稅法規情況監督檢查; 2、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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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係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複行政檢查。 3.本機關對於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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