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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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重大執法決定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權力類別 |
行政執法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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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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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範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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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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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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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轉借、出租、塗改從業資格證的處罰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2021年8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轉借、出租、塗改從業資格證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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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2022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於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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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
行政處罰 |
公路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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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
行政處罰 |
公路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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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令第75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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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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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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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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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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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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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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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處罰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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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根據2023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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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根據2023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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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根據2023年11月1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
行政處罰 |
縣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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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 船員擅自作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 |
行政處罰 |
海事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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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經考試合格並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考試合格並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海事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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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保險文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海事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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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處罰 |
海事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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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員違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處罰 |
海事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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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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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並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製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行政處罰 |
海事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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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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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該船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行政處罰 |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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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處罰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許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對該項許可的申請。 |
行政處罰 |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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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處罰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九條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該客運船舶的船舶營運許可證件。 |
行政處罰 |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