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執法類別

事項  名稱

子項

名稱

實施主體

承辦的內設機構

設定依據

處罰(處理)種類

法定時限

備注

1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法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 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行政法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2004年國務院令第428號修改)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 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 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3.【部門規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 元的,並處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罰款。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1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采供血有關規定的處罰

1.對血站、醫療機構或個人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2.【部門規章】《血站管理辦法》(2005年衛生部令第44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正)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銷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2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采供血有關規定的處罰

2.對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血液製品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六條: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部門規章】《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2008年衛生部令第58號發布,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第六十四條: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按照《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3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采供血有關規定的處罰

3.對不按規定進行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部門規章】《血站管理辦法》(2005年衛生部令第44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正)第六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4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采供血有關規定的處罰

4.對單采血漿站不按規定進行血漿采集、管理、供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血液製品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五條:單采血漿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三)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八)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九)對汙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汙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十)重複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十一)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2.【部門規章】《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2008年衛生部令第58號發布,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第六十二條:單采血漿站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阻礙、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二)對供血漿者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未經供血漿者同意開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規定建立供血漿者檔案管理及屏蔽、淘汰製度的;(四)未按照規定製訂各項工作製度或者不落實的;(五)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從事采供血漿工作的;(六)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存工作記錄的;(七)未按照規定保存血漿標本的。

第六十三條:單采血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一)采集血漿前,未按照有關健康檢查要求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血液化驗的;(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三)超量、頻繁采集血漿的;(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八)未按照規定對汙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不合格或者報廢血漿進行處理,擅自傾倒,汙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九)重複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十)向設置單采血漿站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節嚴重予以處罰,並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一)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並不及時上報的;(二)12個月內2次發生《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三)同時有《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3項以上違法行為的;(四)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五)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後果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5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采供血有關規定的處罰

5.單位或個人違法采集、供應、倒賣血漿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血液製品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6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采供血有關規定的處罰

6.對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7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五十九條: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1.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7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采供血有關規定的處罰

7.對塗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血液製品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七條:塗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繳《供血漿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3.

行政處罰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醫師未經注冊行醫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部門規章】《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8年衛生部令第62號)第十八條:港澳醫師未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醫或者未按照注冊的有效期從事診療活動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港澳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3.【部門規章】《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9年衛生部令第63號)第十八條:台灣醫師未取得《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行醫或者未按照注冊的有效期從事診療活動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台灣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4

行政處罰

對醫療機構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或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6號修改)第二十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1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1.對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公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改)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2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2.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衛生檢測、消毒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公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改)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3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3.對公共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要求進行衛生管理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公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8號令修改)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4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4.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公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8號令修改)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2.【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7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5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5.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公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8號令修改)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6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6.對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國務院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修訂)第十四條第一項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2.【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公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8號令修改)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7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7.對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7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5.8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8.對拒絕衛生監督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國務院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修訂)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1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1.對采供血機構未履行傳染病報告導致疾病傳播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2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2.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2.【部門規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衛生部令第37號公布,2006年修改)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3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3.對醫療衛生機構未依法處置醫療廢物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 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4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4.對醫療衛生機構未依法履行艾滋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7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五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吊銷許可證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5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5.對未按規定對采集或者使用的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行艾滋病檢測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7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六條: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吊銷許可證 。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6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6.對違法采集、提供、使用人體器官或人體組織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7號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六條: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十九條: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吊銷許可證 。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7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7.對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結核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2013年衛生部令第92號)第三十五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結核疫情監測、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的;

(二)發現肺結核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結核患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四)未履行對轄區實驗室質量控製、培訓等防治職責的。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肺結核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報告肺結核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的;

(二)非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發現確診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三)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肺結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診斷治療的,或者拒絕接診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隔離消毒製度,對結核菌汙染的痰液、汙物和汙水未進行衛生處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結核患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和資料的。

第三十七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履行對轄區內肺結核患者居家治療期間的督導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轉診、追蹤肺結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結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狀的密切接觸者。

1.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警告;  2.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8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8.對醫療機構或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6.9

行政處罰

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處罰

9.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執法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吊銷許可證 ;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7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法開展計劃生育服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 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行政法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2004年國務院令第428號修訂)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 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 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 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3.【部門規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6號)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 元的,並處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手術前,未查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並保存證明複印件或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手術造成多胎生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指使他人和頂替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及手術並發症鑒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處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責令改正;    2.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8

行政處罰

對單位或個人違規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或出具醫學證明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製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22 修訂)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1.責令改正;    2.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9

行政處罰

對考核不合格醫師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2.【規範性文件】《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衛醫發〔2007〕66號)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委托的考核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並可以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1.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   2.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0

行政處罰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或責任人員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1號)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 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一)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曆資料的。

1.責令限期停業整頓;    2.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1

行政處罰

對非法開展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 修正)1.第三十九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2.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部門規章】《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號)第二十條: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責令改正;    2.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2

行政處罰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有關冷鏈儲存、運輸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責令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暫停一年以上十八個月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處分,並可以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第八十六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外的違反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責令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責令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暫停一年以上十八個月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一)未按照規定供應、接收、采購疫苗;(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三)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責令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一)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二)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未按照規定索取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溫度監測記錄;(三)未按照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接收、購進、儲存、配送、供應、接種、處置記錄;(四)未按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

第八十九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調查、診斷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接種單位、醫療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開除處分,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第九十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或者個人,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擅自從事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從事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不符合條件或者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持有的疫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持有的疫苗,並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第九十二條: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九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疫苗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二)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疫苗安全事件;(三)幹擾、阻礙對疫苗違法行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調查;(四)本行政區域發生特別重大疫苗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疫苗安全事故。

第九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等部門在疫苗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二)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三)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疫苗安全事件;(四)幹擾、阻礙對疫苗違法行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調查;(五)泄露舉報人的信息;(六)接到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報告,未按照規定組織調查、處理;(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

第九十六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因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造成受種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職、開除、吊銷執業證書。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3

行政處罰

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四條: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布。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1.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4

行政處罰

對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四條: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炮製中藥飲片、委托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製中藥飲片、委托配製中藥製劑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製中藥製劑的,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責令停止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5

行政處罰

對托幼機構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執業,錄取未經健康檢查或經健康檢查不宜入園、入托的嬰幼兒入托、入園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愈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1. 責令限期整改

2. 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6

行政處罰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製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1責令整改,

2.警告、罰款     3.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7.1

行政處罰

違反消毒管理規定的處罰

1.公共場所經營者、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2017年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訂)第三十一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1.責令限期改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4.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7.2

行政處罰

違反消毒管理規定的處罰

2.消毒服務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2017年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訂)第四十八條: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罰款:(一)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

1責令整改,

2.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8

行政處罰

對學校未依法開展學校衛生工作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國務院批準,1990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衛生部令第1號公布)第六條第一款:學校教學建築、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七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製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第十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並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並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1.責令整改

2.警告、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19

行政處罰

對醫療機構違規從事放射診療活動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範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 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 發生放射事件並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 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整改。

2.警告、罰款、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或非醫師行醫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部門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正)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1.責令限期改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4.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2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2.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未經注冊的護士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3.【部門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正)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四)給患者造成傷害;(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4.【部門規章】《醫療質量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工作、違規開展禁止或者限製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等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5.【部門規章】《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9年衛生部令第63號)第十七條:醫療機構聘用未經大陸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的台灣醫師從事診療活動,視為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6.【部門規章】《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衛生部令第53號)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1.責令限期改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吊銷許可證     4.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3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3.對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部門規章】《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2001年衛生部令第15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精子庫,采集、提供精子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2.【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所未經備案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3.【部門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正)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1.責令限期改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4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4.對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部門規章】《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2013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所未經備案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1.責令限期改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5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5.醫療機構不按規定校驗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二十一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部門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正)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1.責令限期改 、罰款     2.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6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6.對醫療機構場所出租、承包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二)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三)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1.責令限期改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7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7.對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2.【部門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正)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3.【部門規章】《醫療質量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工作、違規開展禁止或者限製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等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1.責令限期改、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8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8.對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三十一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部門規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正)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警告、罰款   2. 行政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9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9.對醫療機構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 修正)》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1.責令限期改、  2.罰款   3.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0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0.對醫療機構違反臨床用血管理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2年衛生部令第58號公布,2019年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修訂)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工作組的;(二)未擬定臨床用血計劃或者一年內未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製度的;(四)未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製度的;(五)未建立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製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製度的;(七)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的;(八)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使用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供應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關於應急用血采血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責令限期整改   2.警告、罰款3.行政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1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1. 對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三條: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相關診療活動,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

1. 責令停止診療活動,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降級、撤職、開除

4.吊銷執業證書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2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2. 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精神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責令有關醫務人員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一)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的;

(二)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未及時進行檢查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並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違反本法規定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勞動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外科手術或者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侵害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

(五)違反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

1.責令停止診療活動,警告     2.降級、撤職、開除

3.吊銷執業證書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3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3. 對醫療機構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抗菌藥物的或違規開展靜脈用藥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部門規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12年衛生部令第84號)第五十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二)未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情節嚴重的;

(三)非藥學部門從事抗菌藥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將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掛鉤的;

(五)在抗菌藥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四條: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1.責令整改,警告     2.罰款

3.行政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4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4. 對醫療機構違反規定使用醫療器械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0號修訂)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係自查報告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

(三)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銷售記錄製度的;

(四)對重複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的;

(五)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複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的;

(六)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的;

(七)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曆等相關記錄中的;

(八)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的;

(九)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的。

1.責令改正,警告、罰款;    2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5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5.對違反院前急救有關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2013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揮調度或者費用等因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1.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警告     2.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6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6.對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於臨床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701號)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於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2.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降職、撤職、開除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7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7.對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701號)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曆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於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製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曆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曆;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複製病曆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製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曆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暫停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吊銷執業證書、降職、撤職、開除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8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8.對違反醫療質量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質量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工作、違規開展禁止或者限製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等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公立醫療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相關規章製度的;

(三)醫療質量管理製度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導致醫療質量管理混亂的;

(四)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隱匿不報的;

(五)未按照規定報送醫療質量安全相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1.責令整改、    2.警告、罰款     3.行政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19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19.對醫療機構不按規定數量配備護士或使用未經注冊、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延續手續的護士從事護理活動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護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17號公布,2020年國務院令第726號修訂)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1.責令整改、    2.警告、暫停執業活動     3.行政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20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20.對醫療機構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二)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三)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者變相分配收益。

1.責令改正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行政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21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21.對醫療機構違反麻醉、精神藥品有關管理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七十二條: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後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2.【部門規章】《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衛生部令第53號)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0.22

行政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執業行為的處罰

22.對違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號)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暫停或者停止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專門組織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相關規章製度的;

(三)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混亂,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備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告或者報告不實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國家和省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報送相關信息的;

(七)未將相關信息納入院務公開範圍向社會公開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醫務人員接受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範化培訓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限製類技術臨床應用規範化培訓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規範化培訓,並向社會公布;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提供不實備案材料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要求開展培訓、考核的;

(四)管理混亂導致培訓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並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開展相關醫療技術與登記的診療科目不相符的;

(二)開展禁止類技術臨床應用的;

(三)不符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要求擅自開展相關醫療技術的。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混亂導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並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1

行政處罰

對可能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設計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八十七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製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1.責令改正,警告2. 責令停止作、停建、關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2.1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或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法管理傳染病病原微生物樣本等行為的處罰

1.對醫療衛生機構未依法嚴格管理傳染病病原樣本、菌種毒種、檢測樣品及血液製品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三)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1.責令改正,警告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3.降級、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2.2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或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法管理傳染病病原微生物樣本等行為的處罰

2.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法進行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8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98 號)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於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並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製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症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製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製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製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改正,警告   2.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3.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2.3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或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依法管理傳染病病原微生物樣本等行為的處罰

3.對個人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或者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買或者引進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特殊生物因子未進行登記,或者未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二)個人購買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個人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或者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四)未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進入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1.責令改正,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3.1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1.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發布,2019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

(三)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義務的;

(四)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規定開展工作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1.責令改正,警告  2.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3.2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2.對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登記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2.【部門規章】《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21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備案開展職業病診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職業病診斷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出診療項目登記範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條: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 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職業病診斷管理製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勞動者公開職業病診斷程序的;

(三)泄露勞動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參加質量控製評估,或者質量控製評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2.罰款   3.降級、撤職處分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3.3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3.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罰款   3.降級、撤職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3.4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4.對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1.責令責令限期改,警告  2.罰款   3.降級、撤職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3.5

行政處罰

對醫療衛生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5.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登記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部門規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1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令4號)第四十三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二)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三)未按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的;(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標準規範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二)未按規定實施委托檢測的;(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四)未按規定以書麵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責任的;(五)使用非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的;(六)安排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第四十五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一)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代替 他人簽字的;(二)未參與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事項而在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字的;(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4.1

行政處罰

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1.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1責令限期整改,警告     2.罰款  3.責令停止作業、停建、關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4.2

行政處罰

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2.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2020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1責令限期整改,警告     2.罰款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4.3

行政處罰

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3.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七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責令限期整改,警告     2.罰款、責令關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4.4

行政處罰

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4.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1責令限期整改,警告     2.罰款

3.降級、撤職處分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4.5

行政處罰

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相關規定的處罰

5.對職業衛生用人單位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等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七十六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整改、 停止作業、  2.責令關閉、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5.1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1.對醫務人員執業活動違反《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公民個人健康信息;

(三)在開展醫學研究或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違反醫學倫理規範。

前款規定的人員屬於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2.【行政法規】《護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17號公布,2020年國務院令第726號修訂)第三十一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

(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1警告 2.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5.2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3.對醫務人員違規開具麻醉、精神藥品處方等行為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 ,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七十三條: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進行核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2.【部門規章】《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衛生部令第53號)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製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1責令改正、警告2.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5.3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4.對鄉村醫生執業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6號)第三十八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範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

(三)違反規定出具醫學證明,或者偽造衛生統計資料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四十條: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未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改正、警告2.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5.4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5.對醫務人員違反處方管理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2.【部門規章】《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衛生部令第53號)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1責令改正、警告2.暫停執業活動、紀律處分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5.5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6.對醫務人員違規使用抗菌藥物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2.【部門規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12年衛生部令第84號)第五十二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的;

(三)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三條: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照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1責令改正、警告2.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5.6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7.對心理谘詢、治療人員違規開展精神衛生相關診療活動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者營業執照:

(一)心理谘詢人員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的;

(二)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在醫療機構以外開展心理治療活動的;

(三)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的;

(四)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的。

1責令改正、警告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6.1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1.對醫務人員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曆資料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2.【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701號)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曆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改正、警告2.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6.2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2.對醫務人員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701號)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製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曆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曆;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複製病曆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製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曆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1責令改正、暫停執業活動2.警告、 罰款    3.降職、撤職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6.3

行政處罰

對醫務人員職業活動違反規定的處罰

3.對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護士違反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質量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經親自診查,出具檢查結果和相關醫學文書的;

(四)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開展醫療活動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則的;

(六)違規開展禁止或者限製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不合格或者未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其他衛生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1責令改正、暫停執業活動2.警告、 罰款   3.降職、撤職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7.1

行政處罰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等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處罰

1.對飲用水供水單位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2.【部門規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修改)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1.責令限期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7.2

行政處罰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等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處罰

2.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的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2.【部門規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修改)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進,並可處以違法所得 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 30000元,或處以 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責令限期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8

行政處罰

對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行政處罰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1責令限期改正, 2警告、罰款

3.責令停建、關閉

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29

行政強製

病原微生物依法采取控製措施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8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98 號)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於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製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汙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製措施。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0

行政強製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 ,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六十條第二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製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並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1

行政強製

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複製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2

行政強製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采取的控製措施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製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製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汙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製措施。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3

行政強製

對拒絕隔離、治療、留驗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等,采取強製檢疫措施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4號)第十條:對拒絕隔離、治療、留驗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拒絕檢查和衛生處理的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場所及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采取強製檢疫措施;必要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公安部門予以協助。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4

行政強製

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進行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消毒或者銷毀有關場所和物品等措施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衛生部令第80號發布,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令修訂)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製措施。經檢驗,屬於被汙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汙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製措施。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5

行政強製

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衛生處理或者銷毀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艾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457號公布)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未被艾滋病病毒汙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6

行政強製

封存造成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製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製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製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製措施。

第八十七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製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7

行政強製

強製消毒處理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強製消毒處理。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8

行政強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對人員、疫區、食物、水源等控製措施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6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製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製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9

行政強製

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等情況時,采取臨時控製措施,疏散人員,控製現場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二)查閱或者複製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製措施,疏散人員,控製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作業。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40

行政強製

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行政強製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製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製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製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製措施。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情況複雜,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41

行政檢查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8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98 號)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部門規章】《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衛生部令第50號公布,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第四條: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審批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42.1

行政檢查

對婦幼工作的監督檢查

1.婦幼健康服務情況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06月20日發布,2001年06月20日實施,2022年03月29日修訂))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2.【部門規章】《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2009年衛生部令第64號)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42.2

行政檢查

對婦幼工作的監督檢查

2.對產前診斷技術管理的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33號公布,2019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修訂)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42.3

行政檢查

對婦幼工作的監督檢查

3.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2004年國務院令第428號修訂)第三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42.4

行政檢查

對婦幼工作的監督檢查

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質量監管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06月20日發布,2001年06月20日實施,2022年03月29日修訂))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並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3.【部門規章】《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2009年衛生部令第64號)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43.1

行政檢查

對獲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實施衛生監督檢查

1.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1號發布)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以及相關衛生規範等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2.【規範性文件】《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的通知》(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第二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適用本規範。

第四條: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一)作業場所;(二)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三)生產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四)餐具、飲具的出廠檢驗;(五)餐具、飲具的包裝標識。

第六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閱有關資料;(二)詢問有關情況;(三)核查生產經營情況;(四)開展抽樣檢驗。

44.1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1.放射診療管理的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製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2.【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 ,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製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製等製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製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44.2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2.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的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製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2.【部門規章】《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2007年衛生部令第55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44.3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3.學校衛生工作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國務院批準,1990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衛生部令第1號公布)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麵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44.4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4.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2003年衛生部令第35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疫情報告;

(二)醫療機構、留驗站(所)的隔離、消毒、防護和醫療廢棄物處理;

(三)公共場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疫點的環境消毒;

(五)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 防護用品的質量;

(六)依法開展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44.5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5.對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4號)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對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一)發現有感染鼠疫的齧齒類動物或者齧齒類動物反常死亡,並且死因不明;

(二)發現鼠疫、霍亂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鼠疫、霍亂病人;

(三)發現國務院確定並公布的需要實施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的其他傳染病。

44.6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6.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的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3年衛生部令第37號,2006年衛疾控發〔2006〕332號修改)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44.7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7.對性病防治工作的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性病防治管理辦法》(2012年衛生部令第89號)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性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績效考核與督導檢查。督導檢查內容包括:

(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性病防治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二)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三)不具備開展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發現疑似性病患者的轉診情況;

(四)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與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性病防治培訓情況。

44.8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8.精神衛生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就下列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一)相關人員、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診斷標準、治療規範的規定;

(三)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四)是否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前款規定的檢查,應當聽取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發現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立即製止或者責令改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44.9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9.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44.10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10.免疫規劃預防接種工作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製、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對免疫規劃製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44.11

行政檢查

對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監督檢查

11.對血吸蟲病防治的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3號發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製、治療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對殺滅釘螺藥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5

行政檢查

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情況的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質量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評估製度,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定期在行業內發布評估結果。

46

行政檢查

對開展放射診療活動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製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2.【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正)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製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製等製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製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47

行政檢查

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的監督管理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部門規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年衛生部令第14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2.【部門規章】《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2001年衛生部令第15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精子庫的日常監督管理。

48.1

行政檢查

對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衛生監督檢查

1.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2017年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訂)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製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48.2

行政檢查

對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衛生監督檢查

2.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2017年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訂)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製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48.3

行政檢查

對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衛生監督檢查

3.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2017年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修訂)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製措施;

(六)(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49.1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752號))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備案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49.2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2.對醫院感染管理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200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對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製度及落實情況;

(二)針對醫院感染危險因素的各項工作和控製措施;

(三)消毒滅菌與隔離、醫療廢物管理及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狀況;

(四)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暴發的監測工作情況;

(五)現場檢查。

49.3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3.對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血液製品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1次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並進行年度注冊。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衛生行政機構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進行1次檢查。

2.【部門規章】《血站管理辦法》(2005年衛生部令第44號發布,2016年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改)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求等實際情況和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製定本行政區域血站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血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3.【部門規章】《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2008年衛生部令第58號發布,2016年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改)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管理工作。

49.4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4.對獻血工作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49.5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5.對醫師執業行為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49.6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6.對護士執業行為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護士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17號公布,2020年國務院令第726號修訂)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監督管理工作。

49.7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7.對醫療美容服務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衛生部令第19號公布,2016年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49.8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8.對醫療機構處方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衛生部令第53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49.9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9.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9.10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0.醫療廢物處置檢查衛生監督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0號公布,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2.【部門規章】《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03年衛生部令第36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49.11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1.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12年衛生部令第84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49.12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2.臨床用血衛生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2012年衛生部令第58號公布,2019年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修訂)第二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49.13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3.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號發布,2007年衛生部、商務部令第57號補充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49.16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4.對人體器官移植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91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49.15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5.對中醫藥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條: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49-16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6.對落實醫療質量管理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質量管理辦法》(2016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49-17

行政檢查

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17.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檢查指導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部門規章】《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號)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50

行政檢查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國務院公布,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修訂)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2.【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生部令第80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51

行政檢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四)對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2.【部門規章】《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公布,2016年修改)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52

行政檢查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 修訂)》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衛生保健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進行規範,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督管理,做好傷害預防和幹預,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2.【規章】《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010年衛生部、教育部令第76號)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第三款: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製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53

行政檢查

職責範圍內的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部門規章】《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發布,2019年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2號修訂)第二十二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3.【部門規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1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令4號)第七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全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4.【部門規章】《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2020年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5號)第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5.【部門規章】《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21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範圍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監 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和醫療衛生服務體係規劃,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實現職業病診斷機構區域覆蓋。

第五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製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複製有關資料,職業病診斷機構應 當予以配合。

54

行政檢查

對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的監督

麻陽縣衛生健康局

委托麻陽縣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行政法規】《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6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