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的若幹措施》,在職業健康和公共場所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柔性執法,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一、輕微免罰意義

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優化營商環境,保障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進一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促進衛生健康領域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二、適用範疇

職業健康(不含醫療機構)和公共場所領域市場主體首次輕微違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承認違法違規並承諾立即改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不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具體措施

(一)動態調整。輕微免罰清單實行清單化管理、動態調整。參照懷化市衛生健康委製定公布《懷化市衛生健康領域首次輕微違法免罰清單》,並根據執法實際、結合我縣實情以及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修改、廢止適時調整。

(二)規範批準流程。適用輕微違法免罰情形的,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指出具體違法行為,宣讀相關政策規定,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可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完畢後,當事人需及時遞交整改報告,經執法機構審核、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後可免於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於拒不改正或改正後短期再次違法的,視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三)注重宣傳教育。實施輕微免罰過程中,要注重批評教育、普法宣傳和指導約談的形式。執法人員要明確指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可能造成的後果,同時針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所涉及的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主動進行普法引導,引導當事人知法懂法,增強當事人自律守法的意識。

附件:1.麻陽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領域首次輕微違法違規免罰清單

      2.承諾書

      3.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

      4.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


附件1

 麻陽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序號

輕微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處罰依據

不予處罰條件

免罰內容

1

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2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3

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4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5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6

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7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8

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製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9

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製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製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0

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1

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製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2

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3

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4

醫療衛生機構未製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護士條例》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製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並保證護士接受培訓。

《護士條例》第三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一)未製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15

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製,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汙染事故。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違法行為係首次發現,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可依法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的。

免予

警告


附件2

承 諾 書

                                                           №:

麻陽苗族自治縣衛生健康局:

你局執法人員     、     在   年  月  日的監督檢查中發現我(單位)存在                   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已向我(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法製宣傳教育,並要求我(單位)予以改正。

我(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並自願承諾:

□1.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2.於    月   日前改正違法行為,並將整改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你單位。

若我(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願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當事人證照複印件。

注:本承諾書一式兩份,執法機構和當事人各一份。


    附件3

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

№:

違法單位名稱

(違法個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姓名

社會信用代碼

(身份證號碼)

聯係電話

違法情況、整改情況及適用清單情況

                   執法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法製審核人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單位分管領導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備注


附件4

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被處罰對象

違法行為

不予處罰條件

涉及金額(元)

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

1

2

3

備注

本季度共涉及案件數**件,涉及金額**元。

填報人:                                         聯係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