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家堡鄉防汛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製目的
為了做好洪澇災害等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確保全鄉防汛搶險、抗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全鄉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製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麻陽縣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製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鄉範圍內各類洪水災害的防範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
1.4.2 堅持防汛抗災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製,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搶險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原則。
1.4.4 防汛搶險堅持因地製宜,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1.4.6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兼顧,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水資源;依法依規約束人的行為,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鄉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鄉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鄉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鄉防汛搶險工作。鄉防指由黨委書記任總指揮長,鄉長任指揮長,其餘黨政領導任副指揮長,黨政辦、財政所、民政辦、派出所、司法所、國土所等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辦事機構設鄉水管站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防辦)。
成立隆家堡鄉防汛抗旱指揮部,具體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總指揮長:龍永勝(鄉黨委書記)
副指揮長:吳鬆明(鄉長、鄉黨委副書記)
鄭雲霞 鄉黨委副書記
陳 琳 鄉黨委副書記(掛職)
滕平華 鄉黨委委員、人大主席
田 續 鄉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滕 成 鄉黨委委員、武裝部長
譚 雲 鄉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張 純 鄉黨委委員、宣傳委員
楊 峰 副鄉長
張 麟 副鄉長
唐 剛 主任科員
成 員:陳林、滕誌鴻、張代遠、周攀、龔誌勇、滕葉
2.2 鄉防指職責
鄉防指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全鄉的防汛搶險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有關防汛搶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的命令,及時提出防汛搶險工作具體部署,及時掌握雨情、汛情、災情並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及防災減災措施,督促檢查各村、各單位落實防汛責任製,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組織調配防汛抗洪物資和隊伍,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2.3 鄉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黨政辦公室:負責防汛搶險重大事件協調,負責防汛有關通知、文件的上傳下達。
鄉水管站:負責防汛抗洪排澇督導及鄉屬重點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製定全鄉防汛搶險各類應急預案,當好領導的參謀,及時給行政首長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洪水預報。負責所轄防洪工程運行安全,搞好水庫調度,負責全鄉抗洪搶險工作的技術指導及水毀工程的修複計劃。
鄉武裝部:負責防汛搶險隊伍的組織、訓練和抗洪搶險等工作。緊急情況下要擔負起防汛搶險、營救群眾、搶救國家財產和群眾財產等重大抗洪任務。
鄉應急辦:負責監督檢查全鄉各企業防汛搶險各項措施的落實,處理好工礦企業防汛突發事件,督促搞好工礦企業的防汛及搶險救災工作。
鄉財政所:負責全鄉重點工程搶險救災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使用,做好搶險救災物資的采購和調撥工作,確保防汛搶險物資、資金撥付及時到位。
鄉民政辦:負責救災物資的籌集、管理和分配,做好洪澇災害的調查評估、統計上報工作,做好災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災工作。
鄉派出所、綜治辦:負責維護防汛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交通管製工作,嚴厲打擊防汛搶險中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趁火打劫、盜竊防汛物資、破壞防洪抗旱與供水工程等的不法分子。防汛緊急期間協助鄉防指組織好群眾撤離和轉移。
鄉國土所:做好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預報、監測和防範工作。
鄉農技站:做好農業洪澇災情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洪澇災害後農業救災、生產恢複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鄉林業站:協助清除河道防洪區內阻水林木和危及水庫、渠堤、塘壩安全的漂木,搶險木材儲備,做好林區災害的統計上報工作。
鄉衛生院:負責組織災區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緊急情況發生後,要立即組織衛生醫療救護隊進入受災區域,及時救治和運轉傷病人員,做好災區災後消毒和控製疫情的發生。
鄉中、小學校:負責加強學生防汛、抗洪、自救知識教育及水庫、河道、池塘等方麵的安全教育工作,組織好本係統的防洪和搶險救災工作。
電力部門: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安全供電。
所有成員單位要在鄉防指的統一指揮下,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服從大局,落實責任,齊心協力做好防汛抗洪搶險工作,決不能推諉扯皮,貽誤時機。
2.4 鄉防辦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調度命令以及鄉黨委、政府的指示,承辦鄉防指的日常工作,組織全鄉的防汛工作,督促檢查防汛搶險措施的落實;負責組織轄區內水庫防洪預案的編製;編製完善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各村、各單位實施防汛搶險責任製,參與組織防汛搶險工作並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防汛通訊現代化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汛物資計劃儲備和使用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掌握汛情、旱情、災情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狀況,必要時發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預報和汛情公報;提出全鄉防汛抗洪部署和決策意見,供鄉黨委、政府和上級防指決策。
3 預防和預警機製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鄉防辦要及時收取、采集氣象水文信息,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預報,並及時向鄉防指領導報告,為鄉防指指揮決策提供依據。鄉防指要及時向下發布汛情、水情預報。
3.1.2 工程信息
當河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水庫、塘壩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工程所在地的村和水庫管護員要及時將堤防、水庫等工程的運行情況報鄉防指,並按照鄉防指批準的調度方案調度。當出現險情或遇超標準洪水襲擊時,有關村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鄉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和提供搶險物資、隊伍支持。當出現特大暴雨時,有漫壩危險,或發生重大險情,危及大壩安全,同時通信中斷無法向上級請示決策時,包村有關責任人可按照水庫、塘壩汛期控製方案中的非常措施執行,以確保大壩安全,減少災害。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以減少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麵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有關村和單位應及時向鄉防指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鄉防指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麵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上級防指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洪澇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責任人、防汛隊伍和暴雨洪水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應急搶險隊伍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複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等各類水利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防洪工程防洪預案,研究製定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還要製定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防汛物資可采取自儲、委托儲備等多種儲存方式。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和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預案、查工程、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製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建設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2.2 洪水預警
(1)當出現暴雨洪水時,工程責任人和安全管護員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鄉防指報告水位、流量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鄉防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 進入汛期,鄉防辦應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各級責任人和水庫安全管護員要24小時開機,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應應急程序。
4.1.3 鄉防指負責所有上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塘壩防洪調度由工程所在村和責任人負責。鄉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鄉防指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澇災害發生後,由鄉政府和鄉防指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和抗災救災等方麵工作。
4.1.5 洪澇災害發生後,由鄉防指向上級防指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級防指。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塘壩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因洪澇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鄉防指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和衍生災害的蔓延,必要時請求上級支援。
4.2 Ⅳ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應急響應
(1)辰水預報要發生將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標準的洪水;
(2)本鄉降雨量24小時超100毫米,低於150毫米;
(3)某骨幹塘壩出現重大險情,可能潰壩,或者某座小(二)型水庫發生一般險情,或數座塘壩同時發生較大險情。
4.2.2 Ⅳ級響應行動
鄉防指召開會議,分管領導主持會議,相關防指成員參加,具體安排防汛搶險工作;按照權限調度工程防洪;根據預案相應采取防守和搶險措施,派出技術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搶險工作,並及時將工作情況向鄉黨委、政府和縣防指匯報。
4.3 Ⅲ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應急響應
(1)辰水預報將發生超五年一遇標準的洪水;
(2)本鄉降雨量24小時超150毫米,低於200毫米,或6小時超100毫米;
(3)小(二)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或數座小型水庫同時發生超汛限水位洪水。
4.3.2 Ⅲ級響應行動
鄉防指召開會議,鄉長或分管領導主持會議,防指成員、有關部門領導參加,具體安排防汛抗洪工作;有關責任人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做好調度工程防洪;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派出技術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搶險工作,並及時將工作情況向鄉黨委、政府和縣防指匯報。民政辦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院及時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協助開展衛生防疫工作。鄉防指其他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4.4 Ⅱ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應急響應;
(1)本鄉降雨量24小時超200毫米,低於250毫米,或6小時超150毫米;
(2)小(二)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可能潰壩。
4.4.2 Ⅱ級響應行動
鄉防指召開會議,鄉長主持會議,鄉主要領導、防指成員、鄉全體幹部和有關部門領導參加,具體安排防汛搶險工作。有關責任人要迅速上崗到位,靠前指揮;按照權限做好調度工程防洪,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和搶險,及時控製險情,組織加強防汛抗險工作。鄉防指和各村、各單位防汛指揮機構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汛情和工情發展變化,鄉防指根據需要隨時發布汛情及抗洪搶險措施,並及時將工作情況向縣防指匯報並請求支援。民政辦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院及時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協助開展衛生防疫工作。鄉防指其他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4.5 Ⅰ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應急響應
(1)本鄉降雨量24小時超250毫米,或6小時超200毫米;
(2)幾座小(二)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可能潰壩;
(4)縣防指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4.5.2 Ⅰ級響應行動
鄉防指召開緊急會議,鄉長主持會議,鄉主要領導、防指成員、鄉全體幹部和有關部門領導參加,做出防汛搶險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同時將情況上報縣防指並請求支援。鄉政府視情況組成前線指揮部,現場指揮防汛搶險和抗洪救災工作。鄉防指密切監視雨情、汛情和工情發展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按照權限做好水利、防洪調度,在 1小時內包片鄉領導和鄉幹部按分工帶技術組赴一線加強指導。鄉防指和各村、各單位防汛指揮機構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鄉防指根據需要隨時發布汛情及抗洪搶險措施。鄉財政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派出所負責維護防汛洪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做好交通管製工作,為防汛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辦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院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製工作。鄉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回應措施
4.6.1 河道洪水
當豪洛溪河道水位將超過警戒水位,危及居民安全和重點保護對象時,鄉防指應根據河道水情和洪水預報,及時組織群眾轉移,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4.6.2 山洪災害
(1)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應及時上報,由縣防指或國土資源部門發出警報,對緊急轉移群眾做出決策,如需轉移時,鄉防指要立即通知村及有關單位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情況緊急,鄉防指和監測信息員也可通知群眾緊急轉移。
(2)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3)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4.6.3 水庫潰壩
當出現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鄉防指和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製險情,及時向下遊發出警報,並組織群眾轉移。水庫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縣防指。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防汛救災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迅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要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4.7.2 一般性汛情、工情、險情、災情,應及時上報鄉防辦值班室負責處理,較重險情、災情,經請示鄉防指主要領導後,向縣防辦值班室上報。
4.7.3 鄉防指接到特別重大的汛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鄉政府、縣防辦,並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調度
4.8.1 出現洪澇災害後,鄉防指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縣防指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 防指負責人應迅速到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控製措施,控製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洪澇災害後,鄉防指要立即派出技術指導組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上級防指派人指導、支援。
4.9 搶險救災
4.9.1 出現洪澇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鄉防指或工程責任人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係。
4.9.2 鄉防指和工程責任人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鄉政府或縣防指指揮決策。
4.9.3 鄉防指應迅速調集全鄉資源和力量,提供支持;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製訂的搶險預案進行,主要由鄉、村應急分隊實施。
4.9.4 處置洪澇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鄉防指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鄉政府和鄉防指要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鄉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護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汙染時,應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措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汙處理。
4.10.3 出現洪澇災害後,鄉政府以及相關各村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鄉防指和相關各村應按照鄉政府和上級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或飲用被汙染的水源。
4.10.5 對轉移的群眾,由鄉政府和有關村負責提供避險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10.6 出現洪澇災害後,鄉政府和鄉防指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疫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鄉政府可緊急動員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 出現洪澇災害後,鄉防指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製,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1.2 必要時可通過鄉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2 信息發布
汛情、災情及防洪動態等信息,由鄉防指向社會發布,涉及洪澇災情的,由鄉防指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
4.13 應急結束
4.13.1 當洪澇災害得到有效控製,或險情基本消除時,鄉防指可根據汛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4.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未使用的應當及時歸還或入庫儲存,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要組織對取土後的土地複墾,對砍伐樹木補種。
5 善後工作
發生洪澇災害後,鄉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複、恢複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5.1 救災
5.1.1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
5.1.2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受災傷病人員,對汙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疾病的傳播、蔓延。
5.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5.3 水毀工程修複
5.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複。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複主體功能。
5.3.2 遭到破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恢複,恢複功能。
5.4 災後重建
應盡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5.5 防洪工作評價
每年應針對防汛抗洪工作的各個方麵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製,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搶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搶險工作的各個方麵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搶險工作。
6 附則
6.1 預案製訂與更新
本預案由鄉防指負責製訂,報縣防汛指揮部備案,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每五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
6.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洪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鄉政府或鄉防指進行表彰,成績突出的報請上級政府和防指表彰;對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有關防汛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隆家堡鄉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