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檢查,是指鄉黨委、政府對鄉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

二、鄉執法隊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守本製度。

三、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四、行政執法檢查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加強社會監督的力度。

五、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三)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執法活動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

(五)執法人員是否風紀嚴整,文明執法;

(六)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七)其它應監督、檢查的內容。

六、檢查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應糾正或撤消;

(二)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不當的,應糾正或撤消;

(三)行政執法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糾正或撤消;

(四)對於不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律、法規。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七、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由鄉法製工作領導小組實行,在實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中,凡作出行政執法檢查監督處理決定的,必須製作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文書及時報鄉黨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