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全麵防範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處分法》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錦和鎮黨委、鎮政府和鎮屬有關單位部門、村(社區)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統計調查對象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 鄉鎮統計是國家統計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錦和鎮人民政府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錦和鎮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為研判經濟形勢、製定發展措施和其他有關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條 錦和鎮黨委、政府統計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習近平同誌關於統計工作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鎮領導班子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

(一)統籌謀劃部署。認真落實上級部門和統計機構關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個本係統的工作實際,研究製定統計數據法治建設工作規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明確班子成員及各職能站所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始終把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貫穿政府工作各個方麵和各個環節,始終把防範和懲治數據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領導推動。領導幹部帶頭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意見》《辦法》《規定》和有關統計製度要求,堅持依法統計。把防範和懲治應急管理統計數據造假、弄虛作假列為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黨政領導班子會議,聽取、研究,部署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確保錦和鎮統計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按照數據統計調查製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三)加強統計數據監管。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控製工作製度,加最實地核查統計數據的力度,及時糾正失實統計數據、在日常統計工作中如發現重大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及時向上級政府統計機構移交,積極支持配合統計機構和統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數據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四)加強統計宣傳教育。貫徹落實各級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抓好領導幹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完善領導幹部學法用法製度,將統計法律法規納入業務培訓必修內容,增強領導幹部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聯合統計部門,抓好我鎮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統計業務水平,做到依法統計,真實統計,科學統計。

(五)強化統計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統計隊伍,提高統計人員裝備水平,保障數據統計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五條 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鎮域內的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鎮黨委、政府分管負責人對其分管範圍內的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責任是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落實分管範圍內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督促指導分管領域切實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第七條 鎮紀委負執紀監督責任。鎮紀委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督促檢查。要堅持問題導向,以落實責任製問責製為關鍵,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履行統計法定職責,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和問責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等情況開展督促檢查,推動扛牢抓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確保責任製工作有序推進、高效落實。

第八條 鎮屬機關單位、村(社區)主要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統計調查對象的主要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對防治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的法律法規。組織分管領域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製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人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規定和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存儲、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控製製度;組織分管領域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始終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於統計調查全過程。

各村、社區及各站所主要負責人,堅決杜絕以下行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強令、授意、指使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進行統計造假;包庇、縱容統計弄虛作假有關責任人員;對拒絕、抵製、檢舉揭發統計造假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對嚴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隱瞞不報等。

第十條 統計工作人員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其責任是依法履行職責,如實采集、處理、核查、照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采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違規幹預統計工作記錄製度,對領導幹部幹擾、限製、阻礙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數據或統計資料的,實行全麵記錄、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檔案。

第十二條 積極支持配合統計督察,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自覺接受統計督察監督。嚴格按照督察反饋意見,及時整改到位。對督察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嚴格依法依紀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移送機製,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配合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追究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責任,將處分處理結果書麵告知統計部門。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

(一)未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職責範圍的,未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依法統計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有效貫徹落實的;

(二)對本單位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壓案不查或查處不力的,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的;

(三)對本鄉鎮、本係統、本單位發生大麵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的,未組織落實違規幹預統計工作記錄製度的;

(四)在統計調查活動中,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指使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弄虛作假的;

(五)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統計資料的,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次數較多的;

(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打擊報複的;

(七)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的情形。

第十五條 完善考核考評製度。完善政績考核指標,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用人導向。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列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黨員的重要內容,並作為對有關人員總體評價、業績評定、獎勵懲處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在任職考察和幹部考核時,對有關人選是否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統計數據上造假等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六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通報,並按照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