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公平、公正適用自由裁量權,有效地控製和減少行政處罰隨意性,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湖南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結合我鎮工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我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三條 適用司法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和堅持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三)新法優於舊法。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的。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罰款:

(一)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三)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的證據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兩人以上結夥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處罰標準進行罰款:

(一)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

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

(二)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三)對檢舉、舉報人或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複,查證屬實的。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的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當事人沒有從重、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以自由裁量標準處罰。

(二)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在自由裁量標準以上適當提高處罰幅度,但所處罰款不得高於法定最高限度。

(三)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在自由裁量標準以下適當降低處罰幅度,但所處罰款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度;

(四)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條 適用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附有相應證據,並在案卷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結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相關裁量因素,全麵收集證據,準確規範適用裁量權。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引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條文內容。

存在不能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情形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或者內部審批表中加以說明。

第十三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對於管轄範圍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處理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階次應當相同。

第十四條 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應當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自由裁量權適用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縣司法局將不定期對各鄉鎮街道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適用不當的,可以直接予以糾正或者責令糾正。

第十三條 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相應的量化和細化標準。對量化和細化的行政處罰標準及製度,應作為政務信息公開和執法公開的內容,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一)因適用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的;

(二)因適用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變更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適用嚴重不當的;

(四)因適用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六條 本製度中所稱本數以上的包含本數,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最高處罰標準除外)。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郭公坪鎮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