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麻和平溪鄉政罰決字:〔2023〕5號

被處罰人:唐代宋

地址:麻陽苗族自治縣和平溪鄉大坡村二組

經巡查發現唐代宋於2019年7月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大坡村4組村集體土地修建住宅,我鄉人民政府於2023年 4月25日對被處罰人唐代宋非法占用和平溪鄉大坡村四組村集體土地一案立案,立案編號:麻鄉政人民政府資立〔2023〕5號。

經調查,現已查明,唐代宋於2019年7月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麻陽縣和平溪鄉大坡村四組地段村集體土地273㎡(耕地)進行修建住宅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第三十七條“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的規定。已構成非法占地的事實。

唐代宋修建住宅用地的規劃不符合和平溪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6-2020年),土地用地地類為273㎡(耕地)。

上述事實被處罰人全部承認,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唐代宋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證實本案當事人的身份;

2、對當事人妻子朱曬娥詢問筆錄1份,證實唐代宋違法建房的動工時間、地點、位置;

3、麻陽縣自然資源局調查確權登記股出具的土地分類麵積匯總表,證實唐代宋房屋違法用地地類、麵積;

4、違法用地現場照片1份,證實該違法用地現狀;

5、土地情況證明;

6、麻陽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國土空間規劃股出具的規劃意見書,證實唐代宋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6-2020年);

7、現場勘驗筆錄和照片及衛片監測影像圖,證實唐代宋房屋違法占地的位置、範圍;

8、縣自然資源局測繪大隊出具的該項目用地現場勘界圖,證實唐代宋房屋的用地麵積和位置;

以上證據已向被處罰人出示並經其質證,被處罰人未提出異議。

我鄉人民政府於2023年 4月 27日依法向被處罰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被處罰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時限內,被處罰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我鄉人民政府視為被處罰人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案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19年7月,應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條第四款“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土地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第一款第三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原)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地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我鄉人民政府對你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和平溪鄉大坡村村民委員會;

2、限期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耕地(27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恢複土地原狀。

3、並處罰款: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處罰(273㎡×10元=2730元),共計人民幣貳仟柒佰叁拾元整(273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被處罰人唐代宋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將沒收的非法占用土地罰款全額繳納至麻陽苗族自治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8804901040004316,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麻陽苗族自治縣支行。如逾期不繳納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七條和《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沒收的唐代宋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設施我鄉人民政府移交麻陽苗族自治縣財政部門管理和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鄉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聯係人:張剴   

電  話:0745-5015061

地  址:和平溪鄉人民政府

麻陽苗族自治縣和平溪鄉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