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振局聯〔2023〕1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振興局 麻陽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  麻陽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

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實施細則(試行)》《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的通知

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根據《湖南省鄉村振興局湖南省農業農村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工作細則(試行)><湖南省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湘振局聯〔2023〕4號)要求,鄉村振興局、農業農村展和改革局研究製定了《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實施細則(試行)》《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建立鄉村建設項目庫和實行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是統籌推進鄉村建設的重要抓手。請鄉村建設行動牽頭單位按任務清單管理要求,編製2023年度行業部門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和鄉村建設中期建設任務清單(2023-2025)。請各級各部門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同,有力有序推動相關工作落地實施,全縣2023年7月底前完成2023年鄉村建設項目申報入庫和任務清單發布等相關工作,以後年度鄉村建設任務清單按規定編製發布。

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振興局   麻陽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  

麻陽苗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65

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權責清晰、管理規範、運行有效的項目庫管理製度,強化鄉村建設項目布局、項目統籌和項目管理,依據《湖南省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工作細則(試行)》《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項目庫建設堅持尊重規律、穩紮穩打;堅持政府引導、農民參與;堅持規劃先行、聚焦重點;堅持部門共建、信息共享;堅持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堅持程序規範、公開透明;堅持建管並重、長效運行。

第三條  項目庫承擔項目儲備、布局統籌、進度監測、工作督導等功能,是縣級統籌推進鄉村建設的重要載體。鄉村建設項目庫依托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係統建立,並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項目庫做好銜接。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推進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組織項目庫建設工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業務歸口負責相關領域項目謀劃、組織實施工作。縣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項目庫建設運行情況。

第二章  入庫項目

第五條  入庫項目按照鄉村規劃、公共基礎設施、農村人居環境、基本公共服務體係劃分類型。入庫項目主要從鄉村規劃建設管理、農村道路、村鎮供水(含飲用水水源)、防汛抗旱、清潔能源、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數字鄉村、村級綜合服務設施、農房質量安全、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等工程行動相關項目中選擇。

第六條  入庫項目重點是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項目,優先納入群眾需求強烈、短板突出、兼顧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項目。

第七條  入庫項目應符合鄉村建設相關規劃要求,前期工作已具備基礎。入庫項目應按照項目性質、行業領域,符合相應政策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項目儲備、審批程序、資金使用和管理等相關要求。

第八條  入庫項目重點采集責任單位、項目名稱、項目類別、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期限、資金規模、資金渠道、補助方式、實施進展、投資完成情況、績效目標、直接受益人數、資產權屬、管護主體等基礎信息。

第三章  入庫程序

第九條  原則上按照村申報、鄉審核、縣審定的程序確定入庫項目。跨區域、規模化的項目,可由鄉鎮或行業部門提出,在充分征求相關鄉村意見的基礎上,履行“縣審定”程序後入庫。行業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村兩委依據縣級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引導農民結合實際提出建設需求。在充分征求農戶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召開村兩委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申報項目,至少公示10天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跨村聯村項目由鄉鎮政府匯總整合相關村需求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將確有必要、符合鄉村建設任務清單要求的項目報縣級有審批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有審批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鄉鎮政府報送的項目進行論證、評審,充分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審核通過的項目報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匯總。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的項目,應征求相關鄉鎮、村意見。縣級有審批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對入庫項目的質量負直接責任。實施簡易審批程序的,應按有關文件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縣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將擬入庫項目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通過後,下達批複意見。由責任部門將批準的項目錄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係統項目庫中,並在縣級政府網站對入庫項目公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縣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匯總項目儲備情況,檢視項目儲備問題,依據縣級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重點項目實施建議。

第十五條  因災情等突發事件影響急需實施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優化項目入庫、公示公告流程。

第四章  入庫管理

第十六條  縣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建設項目庫,共享項目庫信息。

第十七條  入庫儲備項目實行動態調整,完成入庫程序項目實時錄入信息係統。上一年度11月份中旬前完成下一年度項目入庫,每年3月份、8月份進行項目庫動態調整。三年未執行的項目自動出庫,再次入庫按照新項目辦理。

第十八條  根據縣委、縣政府推進鄉村建設的工作安排,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儲備項目實施優先序。

第十九條  縣行業主管部門按月將鄉村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提供鄉村振興部門,鄉村振興部門實時在係統填報。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填報信息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安排鄉村建設項目資金,原則上須從項目庫中選擇項目,通過競爭立項爭取的項目和上級布置的試點項目除外。

第五章  負麵清單

第二十一條  嚴禁將違法違規項目、樓堂館所項目、超越發展階段大拆大建項目、重複投資項目,以及麵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項目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二條  嚴禁刮風搞運動,防止盲目追求鄉村建設推進速度,不得超越發展階段和地方實際搞大融資、大拆建、大開發,牢牢守住防範化解債務風險底線。

第二十三條  嚴禁隨意撤並村莊搞大社區、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不搞大包大攬、強迫命令,不代替農民選擇。

第二十四條  嚴禁未經規劃設計和審批的亂搭亂建行為,禁止鄉村規劃設計單位違背村情民意搞設計,“閉門造車”提規劃。

第二十五條  縣鄉村振興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嚴格加強項目篩查,除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和政策規定統籌使用相關渠道資金外,甄別杜絕重複投資同一項目。

第六章 項目庫評估

第二十六條  縣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開展入庫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承擔項目績效主體責任,落實全麵實施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全過程績效管理鏈條。

第二十七條  縣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年度開展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情況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入庫率、入庫程序、入庫管理、入庫質量、項目實施率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庫建設情況作為有關督查檢查內容,納入鄉村建設評價範圍。

第二十九條 項目庫建設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各級各部門實行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加強任務統籌,強化部門聯動,推動責任落實,根據《《湖南省鄉村建設項目庫建設工作細則(試行)》《麻陽苗族自治縣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縣、鄉兩級實行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堅持全麵梳理、突出重點;堅持近細遠粗、分步建設;堅持有序推進、分類指導;堅持程序規範、務實管用。

第三條級編製公布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將鄉村建設重點任務全部納入清單管理。鄉村建設任務清單應明確任務名稱、主管部門、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資金來源等基本要素。

第四條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編製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充分征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五條  按照近細遠粗、分步建設的原則,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行業部門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全鄉村建設工作總體部署,確定今後1至3年鄉村建設任務(以下簡稱“中期建設任務”),明確建設目標、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第六條級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全實際情況,原則上於每年年底前編製發布下年度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建設任務細化到鄉鎮,與中期建設任務有序銜接。

第七條  各鄉鎮、行業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和任務清單,編製縣級年度任務清單,原則上於每年2月底前編製發布本年度鄉村建設任務清單,建設任務細化到村,具體到項目。2023年度任務清單於7月底前編製發布鄉鎮、行業部門應將年度任務清單與鄉村建設項目庫有效對接,對照中期建設任務,謀劃未來3年重點建設項目,漸次推進成熟項目儲備入庫,滾動實施建設。

第八條  各鄉鎮、行業部門科學安排鄉村建設時序,依據任務清單建立鄉村建設台賬,定期檢查調度任務推進情況。鄉村建設台賬應包括任務名稱、主要內容、責任部門、進展情況等。

第九條鄉村振興、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年度任務清單完成情況,並充分征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調整確定下一年度任務清單。

第十條  鄉村建設任務清單管理實施情況作為有關督查檢查內容,納入鄉村建設評價範圍。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鄉村振興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