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麻陽苗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開展醫保經辦機構和協議醫藥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各股室、醫保經辦機構、各協議醫藥機構:
現將《麻陽苗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開展醫保經辦機構和協議醫藥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麻陽苗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
麻陽苗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
開展醫保經辦機構和協議醫藥機構醫保違法
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於打擊欺詐騙保相關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繼續鞏固打擊欺詐騙保工作成果,堅決捍衛醫保基金安全,根據《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開展醫保經辦機構和協議醫藥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湘醫保函〔2020〕60號)和《懷化市醫療保障局開展醫保經辦機構和協議醫藥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懷醫保函〔2020〕29號)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以全縣協議醫藥機構自查自糾以及2019年省飛行檢查發現的問題為重點,開展集中治理,嚴肅查處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包含承擔基本醫保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經辦服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和協議醫藥機構(以下簡稱“兩類機構”)監守自盜、內外勾結騙取醫保基金等各類欺詐騙保行為,追回醫保基金損失,保障醫保基金安全;堅持標本兼治,不斷完善醫保經辦機構內控製度,進一步細化醫保服務協議,引導醫藥機構規範診療服務與收費行為,建立健全醫保基金監督管理長效機製。
二、治理範圍
“兩類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
三、治理重點
(一)醫保經辦機構治理重點(詳見附件1)。重點治理內審製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麵、履約檢查不到位、違規辦理醫保待遇、違規支付醫保費用、虛假參保、虛假繳費、違規拖欠協議醫藥機構醫保費用,以及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
(二)協議醫藥機構治理重點(詳見附件2)。重點治理內外勾結欺詐騙保、掛床住院、誘導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票據、違規收費、串換項目收費、不合理診療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四、組織領導
成立麻陽苗族自治縣“兩類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縣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賀小春任組長,黃雨岩、陳軍、符光利、田耕同誌為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基金監管股,滕昭玉同誌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部署“兩類機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研究解決專項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兩類機構”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成立專項治理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實施專項治理工作。
五、工作步驟
全縣醫保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時間為2020年5-10月,分為3個實施階段。
(一)自查自糾階段(5月-6月)
5月20日前,完成部署發動工作。“兩類機構”結合實際製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報我局備案。6月底前,完成“兩類機構”的自查自糾工作。“兩類機構”要嚴格對照問題清單,全麵梳理、自查整改存在的相關問題。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格落實《湖南省醫保經辦機構內部控製辦法》,加強內部管理與監督,防範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協議醫藥機構要全麵自查違法違規使用醫保資金行為,主動退回違法違規資金,深刻剖析違法違規原因,明確整改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人,形成書麵報告上報我局,並作出不再違反的書麵承諾(承諾書範本見附件3)。
(二)檢查複核階段(7月-10月)
我局嚴格落實醫保基金監管監督檢查全覆蓋工作要求,對責任範圍內兩類機構的自查自糾情況逐一開展檢查複核,確保檢查複核無遺漏。要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公示製度有關要求,檢查前主動公開監督檢查的時間和內容等信息;要加強行政與經辦協作,並積極探索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開展檢查複核工作,切實保障與提升監督檢查力量與質量;要邀請新聞媒體參與,提高檢查工作的透明度與公信力。對檢查複核發現自查自糾不到位,仍然存在欺詐騙保、違法違規使用醫保資金行為的,依法從嚴頂格處理,並公開曝光。
(三)督導檢查階段(9月-10月)
2020年9月-10月,省醫療保障局將統一組織開展飛行檢查,飛行檢查中發現附件所列以及書麵承諾不再違反的違規問題,依法依規從嚴頂格處理。市醫療保障局也將開展飛行檢查、組織各縣市區交叉檢查等方式,督導全市專項治理工作。
六、相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基金監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決策部署,把維護基金安全作為醫保首要政治任務。要緊密結合紀委監委等有關部門關於查處打擊欺詐騙保等工作要求,通過建立聯席會議製度等方式,緊密聯動紀委監委、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形成部門合力,統籌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的協調指導和重大案件查處等工作。
(二)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和社區宣傳欄、服務窗口等多種渠道宣傳法律法規政策,報道專項治理成效,曝光違規違法案例,持續鞏固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
(三)加大整治力度。利用專項治理工作,查處一批典型案件,通過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依法移送一批涉案違法人員、取締一批違法違規醫療機構資格、吊銷一批涉案醫師資格、問責一批履職盡責不到位的公職人員,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確保專項治理行動取得實效。
我縣在專項治理過程中認真收集、分析總結典型案例和有效經驗,並及時上報。匯總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本地區總結報告,於10月20日前報送市醫保局基金監管科。
附件:1.醫保經辦機構專項治理重點
2.醫保協議醫藥機構專項治理重點
3.醫保協議醫藥機構自查自糾承諾書(範本)
附件1
醫保經辦機構專項治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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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序號 |
治理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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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規範的內控稽核相關製度情況 |
1 |
未建立內控製度,或者內控製度內容不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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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成立內控相關股室並配備專門工作人員,或專門工作人員實際未專門從事內控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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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業務股室未建立“一崗雙審”製度,或“一崗雙審”製度實際操作流於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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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關股室工作人員醫保係統權限設置未按照崗位責權設置,未體現一崗雙審等工作要求;權限設置未根據崗位調整及時變更,未做到責權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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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服務協議管理情況 |
5 |
醫藥機構協議申請受理、協議評估、協議簽訂及變更過程不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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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務協議內容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服務協議修訂完善機製,及時根據日常審核稽查發現問題情況舉一反三,及時完善服務協議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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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及時與協議醫藥機構續簽或更新醫保服務協議,醫保服務協議簽訂未做到所有協議醫藥機構全覆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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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嚴格履行協議準入評估,違規以“備案”等形式將非協議醫藥機構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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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建立協議醫藥機構年度考核製度;未出台協議考核辦法(細則),未嚴格按照考核結果拒付相應醫保預留金(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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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資金結算情況 |
10 |
未建立醫療費用信息管理製度,未要求醫藥機構及時動態、真實傳送醫療費用明細信息,未開展相關信息檢查與審核,虛假以及錯誤信息結算導致醫保基金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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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建立醫保“三個目錄”匹配審核崗位及審核規程。“三個目錄”匹配審核把關不嚴,存在將目錄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特殊耗材等匹配納入目錄範圍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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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嚴格按服務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撥付醫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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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審核稽查情況 |
13 |
日常費用審核未建立初審、複審兩級審核製度,初審未達到100%全覆蓋,複審抽查比例未達到5%;未建立智能審核係統開展智能審核工作;日常審核拒付不合理費用未執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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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建立日常監管稽核工作計劃,未建立現場與非現場、自查與抽查、人工抽查與智能監控、事先告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相補充、多維度、全覆蓋的檢查模式。未按照要求開展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現場檢查未達到全覆蓋;未開展年終檢查,對協議醫藥機構協議履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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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上級交辦或要求聯合稽查案件未檢查處理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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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協議醫藥機構“自查自糾”違法違規費用未督促追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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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和支付醫保待遇情況 |
17 |
為不符合職工醫保參保身份人員按職工醫保辦理參保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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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落實城鄉居民醫保繳費時限要求,違規辦理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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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及時為死亡參保人員辦理醫保注銷業務,導致參保人員死亡後仍享受醫保待遇情況(如個人賬戶劃撥、特門支付、住院支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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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嚴格審核異地就醫後台手工報賬醫療費用,導致違規支付醫保報銷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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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務管理情況 |
21 |
未建立財務會計操作規程,未按照財務會計製度進行記賬、核算,未明確主管、記賬、複核、出納等崗位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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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按規定實行基金“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未按規定存入銀行,未按險種分別建賬、分別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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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指定專人按月與銀行對賬、財政對賬、編製存款餘額調節表等,未做到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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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銀行預留財務專用章、人名章、票據、電子密鑰未由專人分別保管,印章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用途、範圍,審批手續不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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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內外勾結”專項 |
25 |
相關管理製度與工作流程不完善,經辦人員“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違法違規行為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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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6 |
其他一切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
附件2
醫保協議醫藥機構專項治理重點
一、協議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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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類 |
序號 |
治理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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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醫保、衛健等相關部門政策規定及醫療服務協議情況 |
1 |
未建立參保身份核查製度,或核查工作流於形式,導致非參保人員冒用參保身份就醫用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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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與非協議醫藥機構串通,將非協議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保基金結算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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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建立醫藥費用管控機製,醫藥費用相關指標超出協議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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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具備醫保協議醫藥機構相關信息工作基礎,未及時動態真實傳送醫藥費用明細等信息,發生虛假醫藥費用結算等,危害醫保基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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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規避醫保管理政策要求,將患者住院治療分解為二次及以上住院,或患者住院期間,要求患者至門診繳費,分解住院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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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違反藥品及耗材相關管理製度和采購管理規定,私自采購以及以折讓價格入庫,網采備案價格納入醫保結算;公立醫療機構違規加成收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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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違反衛健等部門相關法規,超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執業類別、診療科目等開展診療服務並納入醫保結算,危害醫保基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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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關項目獲得財政、慈善以及科研經費等支持,重複收取費用騙取醫保基金。如,協議醫療機構收取GCP(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項目經費,但又納入醫保重複報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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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損毀信息數據、醫療文書等,拒不配合醫保基金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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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管理情況 |
10 |
通過減免夥食費、空調費及其他個人自付費用,以及通過開展義診、送醫送藥等活動,吸引未達到住院指征的病人入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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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將病情輕微無需住院治療或可在門診治療的患者收治入院;將慢性疾病康複期患者的複查收治入院;體檢式住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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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掛床住院。住院期間長時間不在床,發生醫療費用並納入醫保結算;無實際住院床位,患者僅掛床開展相關檢查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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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管理情況 |
13 |
虛假結算。偽造、變造醫療文書、財務票據憑證或結算數據等,套取醫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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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分解收費。將診療服務項目實施過程分解成多個環節逐個收費,或將診療項目內涵已包含的內容,單獨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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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超標準收費。超過規定的價格標準、數量標準進行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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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虛記費用。對未開展的診療服務項目等進行收費,虛增醫療費用。未建立藥品、耗材進銷存管理台賬(包括信息、紙質台賬),進銷存不符,虛記多記費用,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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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醫保報銷政策情況 |
17 |
不執行原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器械或醫療服務設施的支付名稱及價格標準,或無收費標準的項目,但將其串換為醫保目錄內名稱和價格標準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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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藥品、診療項目與服務設施使用,超出醫保目錄限製性支付範圍並納入醫保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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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將應由工傷保險、公共衛生基金支付的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將應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申報醫保基金報銷;將發生醫療事故(含醫療糾紛性質未明確的)的醫療費用,申報醫保基金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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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診療情況 |
20 |
無臨床指征的情況下,向患者提供了不必要的檢查、化驗、用藥以及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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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種等支付方式管理情況 |
21 |
高套病種(病組)診斷騙取基金;未將符合條件的病例納入按病種付費結算;虛記多記醫療費用幹擾按病種付費標準測算與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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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2 |
其他一切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
二、協議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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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類 |
序號 |
治理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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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醫保政策和醫療服務協議情況;執行藥品管理及價格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 |
1 |
未建立或未執行參保身份核驗製度,造成冒名頂替騙取醫保基金行為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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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外項目串換後納入醫保基金結算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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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落實藥品管理相關規定,未建立藥品溯源製度,藥品進銷存賬實不符,未定期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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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虛構偽造醫療票據、收費明細和處方,騙取醫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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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非協議醫藥機構刷卡;通過擅自減免自付費用或贈送商品誘導參保人員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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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建立完善信息工作基礎,未及時將特門特藥藥店相關信息動態傳送真實、準確、完整醫藥費用信息;未做好藥品匹配和信息維護工作,匹配錯誤導致錯誤費用結算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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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執業藥師不在崗,未進行處方審驗;違規、超量提供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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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執行藥品價格管理政策,明碼標價,及時更新調整價格。特門特藥藥店銷售價格高於公立醫院零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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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將醫保支付藥品、器械與非醫保支付商品分區陳列,未明確標識非醫保基金支付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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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門藥店串換特門藥品、虛記虛構特門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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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1 |
其他一切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
附件3
醫保協議醫藥機構自查自糾承諾書
(範本)
一、協議醫療機構
根據麻陽苗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有關工作部署,2020年5-6月,本單位對2018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期間醫保違法違規違約問題進行了自查自糾。為鞏固自查自糾成果,切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維護參保對象合法權益,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本次自查自糾全麵深入徹底,無回避隱瞞任何問題,已全麵清退違法違規資金,所提供的自查自糾報告內容客觀、數據資料真實完整。
二、已組織全體工作人員深入學習醫療保障相關政策、製度,知悉相關工作要求,知悉欺詐騙保以及違法違規使用醫保資金之後果,全員樹立了規範服務意識。
三、已針對相關問題,舉一反三,全麵徹底整改並建章立製,建立了規範服務長效工作機製。
四、今後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86號)和《服務協議》等有關條款及約定,遵循臨床診療規範,合規使用醫保資金,節約醫療費用,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為參保群眾提供優質實惠的醫藥服務。
1.根據病情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不對參保人員重複或者無指征化驗、檢查、治療,不分解或者無指征住院,不故意推諉患者或者延長住院期限或者實施超出病情實際需要的其他醫療服務。
2.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不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以外或者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
3.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製度,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比例進行醫保基金結算,不超標準收費,不超標準結算醫保基金。
4.認真核驗醫保憑證;主動向參保人員出具醫療費用詳細單據及相關資料。
5.不發生其他任何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違反上述承諾,自願承擔一切後果,接受相關處罰,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公立醫藥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自願承擔相應黨紀、政紀責任。
承諾單位名稱(蓋章):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二、協議藥店
根據麻陽苗族自治縣醫療保障局有關工作部署,2020年5-6月,本單位對2018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期間醫保違法違規違約問題進行了自查自糾。為鞏固自查自糾成果,切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維護參保對象合法權益,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本次自查自糾全麵深入徹底,無回避隱瞞任何問題,已全麵清退違法違規資金,所提供的自查自糾報告內容客觀、數據資料真實完整。
二、已組織全體工作人員深入學習醫療保障相關政策、製度,知悉相關工作要求,知悉欺詐騙保以及違法違規使用醫保資金之後果,全員樹立了規範服務意識。
三、已針對相關問題,舉一反三,全麵徹底整改並建章立製,建立了規範服務長效工作機製。
四、今後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86號)和《服務協議》等有關條款及約定,遵循臨床用藥規範,為參保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用藥服務。
1.嚴格核驗參保憑證;嚴格醫保卡管理,不利用醫保卡套現;不準違規留存參保人員的醫保卡和身份證套取醫保基金;不擴大個人賬戶刷卡服務範圍;不開展醫保卡變相促銷和誘導消費活動。
2.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收費標準,不將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藥品、非藥品,串換納入醫保基金結算。
3.不違規超量供應藥品;不銷售假冒、偽劣、過期藥品。
4.主動向參保人員出具醫療費用詳細單據及相關資料;杜絕偽造病曆資料、醫療票據、收費明細和虛假處方等一切騙取醫保基金行為。
5.不發生其他任何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違反上述承諾,自願承擔一切後果,接受相關處罰,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公立醫藥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自願承擔相應黨紀、政紀責任。
承諾單位名稱(蓋章):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