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

實施對象

個人/法人

實施主體

麻陽苗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

谘詢電話

0745-5827621

投訴電話

0745-5825216

辦理時間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節假日休息)

辦理地點

麻陽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大廳B棟二樓交通窗口

收費標準及政策依據

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製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等。

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申請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原件   1份

2、營業執照                  複印件1份

3、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原件和複印件1份

4、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文本       原件     1份

5、已投入運輸車輛材料或擬投入運輸車輛承諾書    原件1份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複印件  1份

事 流 程

     


附件1:道路貨運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書

附件2:道路貨運經營許可申請人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