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HNPR-2024-10019
湘財金〔2024〕23號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省與市縣、財政與銀行共擔的信用貸款風險補償機製,更好發揮財政風險補償資金的增信功能和撬動作用,以產業園區為重點持續緩解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关键词2在開展“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改革試點的基礎上,製定了《湖南省“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創建“五好”園區推動新發展階段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1〕19號)等文件精神,完善省與市縣、財政與銀行共擔的信用貸款風險補償機製,以產業園區為重點,切實緩解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瀟湘財銀貸”,是指省與市縣(含園區)財政按1:1比例設立信貸風險補償保證金存入合作銀行,引導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貸款。
第三條 “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工作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分擔、企業受益”的原則,積極穩步推進。
第二章 參與主體
第四條 合作區域,是指有條件、有意願開展“瀟湘財銀貸”業務的市州本級、縣市區(含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風險補償資金來源;
(二)有達成合作意向的銀行機構;
(三)轄內有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
第五條 合作銀行,是指由合作區域遴選確定並向省財政廳申請開展“瀟湘財銀貸”業務的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合作區域內有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二)有與“瀟湘財銀貸”對應的信貸產品,能提供簡便快捷的信貸服務;
(三)有完備的信貸風險管理體係和較強的風險控製能力。
各合作區域擇優選擇確定不超過3家合作銀行。
第六條 運營管理機構,由省財政廳按程序遴選確定,承擔省級風險補償資金(保證金)運營管理及相關服務工作。如涉及政府采購事項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運營管理經費綜合考慮業務規模、放大倍率、風險補償項目數量等因素,按照“成本覆蓋”的原則確定,從省級風險補償保證金利息中列支。運營管理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受托負責省級風險補償保證金的存放管理、日常對賬和財務核算;
(二)受理合作區域、銀行提出的省級風險補償申請,審核撥付風險補償資金並向省財政廳申請結算;
(三)負責風險補償服務平台建設運營,依托“湘信貸”平台開設“瀟湘財銀貸專區”,助力銀行提高授信效率和質量;
(四)負責數據統計分析、政策效果評估、業務風險預警,協助在貸項目監控管理,督促銀行對代償後項目依法追償。
第七條 貸款企業,為園區內企業,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招商引資新注冊的企業,可從原企業成立的時間算起)且正常運營,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含)以上(或M級)。貸款企業按“白名單”製度管理,確定方式如下:
(一)省級“白名單”。省工信廳、省科技廳、省發改委、分別發布的尚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名單、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通過國家審核的製造業貸款和科技型企業項目申報的企業名單(具體以官方網站發布為準),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自動納入對應區域的省級“白名單”。
(二)市縣“白名單”。各合作區域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園區內工業企業、其他行業小微企業中自主確定,重點支持先進製造業、科技型和外向型企業,優先考慮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不得將房地產業、金融業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台類企業納入。合作區域市縣“白名單”應明確有效期限,到期後重新發布、動態調整。
第八條 省財政廳與合作銀行省級機構、合作區域財政部門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條件等,協議簽訂後合作銀行即可麵向“白名單”企業開展貸款工作。
第三章 貸款要素
第九條 貸款額度。單戶信用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額度超標的貸款部分不予風險補償,多家銀行放款的按放款時間順序計算。
第十條 貸款期限。單筆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貸款到期後,企業可重新發起貸款申請,由合作銀行重新開展盡調工作並審核放款。鼓勵合作銀行推廣“隨借隨還”模式,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無還本續貸。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00BP,利率超標的不予風險補償。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十二條 貸款用途。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托貸款等其他用途。一經發現企業有上述不當行為的,由合作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回貸款。
第十三條 貸款流程。納入“白名單”範圍、有貸款意向的企業在“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上注冊登記,並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提交貸款申請。合作銀行按照內部風控程序自主開展貸前審核,與符合條件的企業簽訂貸款合同,並於發放貸款後20個工作日內在平台錄入已發放貸款企業的貸款額度、利率、期限及借據號等信息,上傳貸款合同、借據等相關資料。未按規定錄入信息的,不得納入“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範圍。政府部門除確定企業“白名單”外,不以任何形式參與具體貸款事項的審核。
第十四條 業務熔斷。根據各合作銀行、合作區域“瀟湘財銀貸”業務不良率(按不良貸款餘額除以在貸餘額計算,風險補償資金不衝抵不良貸款餘額,下同)情況,分類建立機構熔斷、區域熔斷機製。發生業務熔斷後,對於已發放的符合條件的存量貸款,仍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一)機構熔斷。若合作銀行省級機構(含城商行總行、省聯社,下同)全省“瀟湘財銀貸”業務不良率達到3%,運營管理機構向其發送風險警示函,由合作銀行10個工作日內出具風險情況說明報告,並對其不良率超過10%的合作銀行區域分支機構實施業務熔斷,停止新增業務(含續貸業務);若合作銀行全省“瀟湘財銀貸”業務不良率達到5%,暫停該合作銀行所有分支機構的新增業務(含續貸業務)。
(二)區域熔斷。若合作區域“瀟湘財銀貸”業務不良率超過5%(含),由運營管理機構向合作區域財政部門發送風險預警提示,合作區域應出具風險調查報告,並於6個月內采取措施壓降不良率,若6個月後不良率仍超過5%(含)的,則實施區域熔斷,合作區域不得新增貸款(續貸業務除外)。
第四章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合作區域財政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區“白名單”企業信貸需求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先行安排本級風險補償保證金,存入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原則上單家銀行分支機構不低於200萬元。
第十六條 合作區域存入合作銀行的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應全額做實、專款專用,不得以國庫現金管理存款、其他保證金“一女多嫁”等形式變通替代。
第十七條 省財政按1:1比例安排省級風險補償保證金,存入合作銀行省級機構指定賬戶,綜合考慮合作區域風險補償保證金安排額度、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省級風險補償資金年度預算等因素分步到位。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保證金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年集中調整一次,根據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發放貸款情況,對在貸放大倍數(按在貸餘額除以風險補償資金餘額計算,下同)不足5倍的,相應扣減風險補償保證金,對在貸放大倍數超過8倍的,適當補充風險補償保證金。合作區域計劃調整風險補償保證金時,應在調整前向省財政廳報備,不得隨意撤回與調減。
第十九條 貸款發生風險申請風險補償時,若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累計放大倍數(按累計放貸總額除以風險補償保證金年平均餘額計算,下同)達到10倍,且在貸放大倍數達到8倍的,貸款本金損失由財政、合作銀行按7:3的比例分擔;累計放大倍數達到10倍,或在貸放大倍數達到5倍的,或從簽訂三方協議之日起不足2年、申請財政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按6:4的比例分擔;其他情況不予風險補償。根據各地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對財政承擔的貸款損失部分,省財政與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脫貧縣、其他市縣分別按6:4、5:5、4:6比例分擔。
第五章 風險補償流程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申報。貸款企業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合作銀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向運營管理機構報備相關情況,並依法對企業進行追償(包括企業資產和所有股東個人資產)。超過60天追償不到位,或由合作銀行、合作區域財政等相關單位共同確認企業貸款無法償還時,由合作銀行分支機構通過平台發起代償申請,並將以下資料報合作區域財政部門審核:代償申請報告、貸款憑證(含貸款合同、放貸憑證等貸款資料)、銀行催收依據(含貸款逾期記錄和催收通知書、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機關立案決定、仲裁機構受理回執等)。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區域代償。合作區域財政部門對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若審核通過,合作區域財政部門將本級按比例應承擔的風險補償資金從預存的保證金中劃撥至合作銀行分支機構,並向運營管理機構提交省級風險補償申請,提供書麵申請報告、銀行申報材料、本級風險補償資金劃撥憑證。
第二十二條 運營管理機構預撥。運營管理機構對合作區域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根據需要開展現場核查,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若審核通過的,運營管理機構將省級按比例應承擔的風險補償資金從預存的保證金中劃撥至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對於不符合條件的,運營管理機構要反饋書麵意見給合作區域和合作銀行。
第二十三條 報備與結算。運營管理機構應建立風險補償台賬,詳細記錄申報、審核、代償、賬戶收支等情況,每個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省財政廳書麵報告,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上年度省級風險補償資金結算申請,省財政廳審核後下達結算批複。
第二十四條 追償與回補。風險補償資金代償後,合作銀行分支機構應依法積極開展追償工作,原則上應於12個月內向合作區域財政部門和運營管理機構提交訴訟判決書、仲裁裁決書或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相關文書,每半年書麵報告追償工作情況。追償收入扣除追償費用後,按原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歸還各級風險補償保證金賬戶。運營管理機構應對合作銀行和合作區域的追償情況加強動態監控,每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交上年度結算申請時一並報告追償和回補情況。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 合作區域應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合作銀行“瀟湘財銀貸”業務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是否繼續合作、調整風險保證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納入“瀟湘財銀貸”風險補償的貸款,不得重複申請其他類別的政銀合作風險補償資金,嚴禁政策套利。
第二十七條 因工作失職、失誤造成風險補償資金損失的合作區域、合作銀行,省財政廳將限製後一年度的合作。對於騙取、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風險補償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高質量做好“瀟湘財銀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財金〔2021〕49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生效前按湘財金〔2021〕49號文件發放的尚未到期的存量貸款仍納入風險補償範圍,已提交的風險補償項目仍按湘財金〔2021〕49號文件規定審核辦理,確保平穩過渡、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