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麻陽縣政策兌現“一件事一次辦”辦事指南
|
事項名稱 |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
||
|
業務部門 |
國家稅務總局麻陽苗族自治縣稅務局稅政股 |
||
|
谘詢電話 |
0745-5830366 |
承諾辦結時限 |
無 |
|
辦理時間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
辦理地點 |
麻陽苗族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 |
||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 |
||
|
受理條件 |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
||
|
資助標準 |
一、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
||
|
申請材料 |
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 |
||
|
辦 事 流 程 |
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備注:特別程序辦結時限不包含在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