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發布時間:2019-09-03 11:27 信息來源: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索引號:431200/2020-000168 文號:麻政發〔2019〕6號 統一登記號:MYDR-2019-00005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1-04-30 簽署日期:2019-09-02 登記日期:2019-09-02 所屬機構: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所屬主題:規範性文件 發文日期:2019-09-02 公開責任部門: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MYDR-2019-00005

麻政發〔2019〕6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我縣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縣森林防火實際情況,特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我縣全年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及大風、高溫、幹旱等三級高火險以上天氣為森林防火高危火險期,進入森林防火緊急狀態,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區域

全縣林區及距離林地邊緣300米範圍內

三、禁火規定

在禁火期內,凡進入森林防火區域活動的人員要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林區丟煙頭火種、野炊、明火照明、燒火取暖、燒山驅蜂驅獸;

(二)嚴禁燒田土埂、稻草、秸稈、草木灰、樹葉、幹柴等可燃物;

(三)嚴禁上墳祭祖時燒香、點燭、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

(四)嚴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及使用槍械狩獵;

(五)在三級森林火險等級以下天氣,確需在林區內生產用火的必須經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並按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嚴防火災發生。

四、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轄區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鄉鎮長是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政府包片領導和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是具體責任人,負有森林防火工作責任的工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如發生森林火災,將啟動追責程序,嚴格按照《麻陽苗族自治縣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此禁火令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火警電話:12119,5880314)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