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陽苗族自治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發布時間:2024-10-17 09:29 信息來源: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索引號:431200/2024-043625 文號:麻政發〔2024〕5號 統一登記號:MYDR-2024-0000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2025-04-30 簽署日期:2024-10-17 登記日期:2024-10-17 所屬機構: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所屬主題:規範性文件 發文日期:2024-10-17 公開責任部門:麻陽縣政務服務中心
MYDR-2024-00003
麻政發〔2024〕5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為嚴防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結合我縣森林防火實際情況,特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區域
全縣所有林區及距離林地邊緣100米範圍內。
三、禁火規定
(一)在禁火期內,凡進入森林防火區域活動的人員要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禁止攜帶火種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
2.禁止在林區丟煙頭、野炊燒烤、明火照明、燒火取暖、燒蜂窩、燒山狩獵、燒火驅獸等行為;
3.禁止燒灰積肥、燒田基草、燒農作物秸稈、燒荒開墾及其他農事用火行為;
4.禁止在進行祭祀活動時點燭、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垃圾、放孔明燈等用火行為;
5.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二)國慶節、元旦、春節、清明節和預報有高溫、幹旱、大風等高火險等級天氣的,為森林防火特別防護期,在森林防火區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特殊情況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域內野外用火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決定;並按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嚴防火災發生。
四、對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全麵加強對各自轄區內森林的檢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傳工作,紮實開展各類森林火災隱患排查,認真落實老人、小孩、智力障礙和精神障礙重點人群的監管措施,深入落實早期火情“131”處理機製,防止各類原因引發森林火災。
六、全縣廣大幹部群眾要積極參與森林防火,自覺遵守森林防火規定,發現違規用火和森林火情,請立即向麻陽苗族自治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或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火警電話:119,麻陽苗族自治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電話:5833210)。
七、本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