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DR-2018-01006

麻政辦發〔2018〕43號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辦理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等問題的指導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

為切實解決當前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等突出問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7〕39號)文件,堅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做為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增強公民的產權觀念,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為提高不動產登記辦事效率,保障人民群眾權益,結合我縣實際,現將不動產登記曆史遺留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於有房產證無土地證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1.劃撥土地上修建的集資房、房改房或單位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經核實土地權屬來源,原產權單位或接受單位統一出具同意辦理整棟多少戶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書麵蓋章意見,縣國土資源部門可辦理劃撥性質的房地產一體不動產權證。原產權單位已注銷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宗地所在地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可予以登記辦證。需轉讓交易的,必須按現行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後,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2.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取得房產證但沒有同步辦理土地證的,縣國土資源部門核實房地權屬來源等有關材料,當事人提交原土地使用證原件的,可以辦理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權證。

3.對於已頒發房產證的,但沒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暫緩辦理。屬“小產權房”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關於自建房有土地證無房產證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經所在社區、國土所、規劃站核實原建房時間,並調查核實好地上建築物權利歸屬,權屬無爭議且屬2008年1月1日以前在對應土地紅線範圍內建設,並繳納相關稅費的,予以登記辦證;2008年1月1日以後建設,經相關部門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方可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麵積以實際測繪為準。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的,不得辦理登記手續。

三、關於保障性住房交易的不動產登記問題

對於實行劃撥供地的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後,予以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四、關於林權登記發證的問題

根據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聯合下發《關於做好森林、林木、林地不動產登記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17〕31號)文件要求,尚未完成林權首次調查確權的,由縣林業部門負責組織林權勘測調查,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林權勘測結果進行登記發證,不得收取農戶的林權勘測費。2016年8月30日以前由縣林業部門登記發證錯誤引起的糾紛和問題,由原登記機關負責牽頭處理,縣國土資源部門協助。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登記發證錯誤引起的糾紛和問題,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處理,縣林業部門協助。

五、關於農民宅基地變更轉移問題

已辦理好農村宅基地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證,若不動產權權利發生轉移,符合“一戶一宅”要求,且受讓方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交納相關稅費後,可以辦理不動產轉移變更登記。

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